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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热辣奉献)超市管理大全449页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第十三条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十四条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的机密
第十五条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十五)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十七)除 名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妨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 会
第十九条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二十)规章的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的。
(二十一)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即依据本部斟酌决定的。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章程 【执行时间】2002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in-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缩写CC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连锁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繁荣市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连锁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连锁经营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连锁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研讨活动;
(四)实行有关企业的专业资格论证;
(五)总结推广先进的连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国际间的连锁经营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九)组织编写、翻译有关连锁经营方面的资料和书籍,办好会刊;
(十)举办与连锁有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承担协会规定义务,提出入会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并有两年以上连锁经营实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连锁经营协会。
(二)个人会员
1、从事连锁经营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和学者;
2、专门从事连锁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 包括特邀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五)退会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特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另行规定。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将取消其会籍,不能按时缴纳会费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
(五) 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看贴回帖是道德
希望能交到高层次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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