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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

 
gytcl

   
   
 发表于 2006-09-20 14:04
楼主

  2.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 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⑷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产品标识标注的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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