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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昌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将“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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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12-2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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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昌讯吴荣玲、记者黄祥晟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南昌市各大中型超市、卖场将统一在厅堂内悬挂“标准化店堂告示”,告示中将明确告知消费者退、换货的相关条款,以及超市、卖场寄存柜的使用等方面内容。同时,告示还将彻底破除以往经常出现的“解释权归商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等单方面的“霸王条款”。这是19日记者从南昌市消协获悉的。据介绍,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关于退换货]

  7天内可退货须写入告示

  “标准化店堂告示”中明确规定,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负责为消费者按购物凭证全额一次性退清;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15日内,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经营者应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换货后三包期重新计算

  自商品售出之日起,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免费维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符合换货条件,但经营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凭发票全额一次性退清货款;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但消费者不愿意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商品按国家相关规定折旧费;换货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生鲜商品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换货

  在正常保管下自售出之日起1日内或保质期内,生鲜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换货;自售出之日起3日内或保质期内,生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换货。

  四种情况不能退换货

  4种情况下,消费者将无法退换货:

  ●无购物凭证;

  ●未按要求使用、维护、保管不当;

  ●一次性消耗用品(电池、胶卷等)不属质量问题的;

  ●商品超过规定保质期的。

  [关于寄存]

  丢失寄存牌只收5元工本费

  物品柜为自助服务设施,由使用人自愿选择使用,用于临时放置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财物,自行保管,若带入商场超市,须经商场工作人员同意方可。宠物、生鲜物品、危险品等物品,不得放入物品柜内。

  消费者如寄存牌遗失,要带有效证件来办理领取寄存物品并赔偿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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