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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麦当劳都涨工资了,我们呢?

烂好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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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楼主

涨工资了!谁?麦当劳!从9月1日起,内地815家麦当劳餐厅的大部分员工工资将平均增长达30%,麦当劳进入内地市场17年来首次大规模、大比例提高员工工资!这在目前这个“物价横飞”的时刻,无疑是相当具有震撼性的一件事情!市场再次出手调节了劳动力价值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毕竟,我们的基础劳动力“廉价”的太久了!怎样?涨工资,你是不是也在期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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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中作乐 乐在其中(贱命)多一份坚持,少一份担心

希望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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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2楼
等着您老人家跟总裁去商量一下

希望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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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麦当老也涨价格拉~~!!不是好事~~~

乐园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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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C计时工也涨工资

烂好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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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5楼
------ 以下是引用的内容 ----------------
等着您老人家跟总裁去商量一下

OK有机会我一定会为下属谋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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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中作乐 乐在其中(贱命)多一份坚持,少一份担心

幸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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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6楼
那就去卖当劳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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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我,不是你.....

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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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7楼
哪里的老虎都吃人的!只是吐不吐骨头?这次总公司的佛们都给自己加了8%左右,门店的就自行看着办吧!(能省就省反正二条腿的人好找---"暂时"不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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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鱼

乐园之风

积分:326    金币:124
  |   只看他 8楼
SHIT !!!!!!!!!!

乐购忍者

积分:2341    金币:910
  |   只看他 9楼
作为发达地区的上海,竟也要靠硬性要求来保障职工涨工资的权利,可见普通职工工资整体偏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5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一则报道称,在不少地方,有的普通职工不仅几年未涨工资,甚至有的收入还下降了。


与这些地方相比,上海的做法虽然能保证普通职工薪水每年能涨一些,但若以3%的下线计算,也仅仅与CPI(消费者物价指数)持平,换句话说,普通职工的实际购买力没有任何增加,仅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


这不能不让人忧虑,因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如此低薪所换来的竞争力难以长久。普通职工薪水低,就难以吸引高水平的技术工人(更别说大学生)安心本职工作,工艺水平、服务水平就很难保证,这就直接影响产品附加值的提升。附加值上不去,整个社会的效益就难上新台阶。事实上,在低薪下创造的产品附加值大都比较低,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总是靠低薪赢得发达国家地位的。


现在很多地方在招商引资时,喜欢把“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便宜”作为地区竞争的优势“广而告之”,其实,就我国的人口结构而言,以往“人口红利”所带来的“劳动力便宜”状态,到2015年就将画上句号。考虑到周边国家还存在更便宜的替代劳动力资源,低薪所带来的竞争力优势,有可能还会提前终止。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现在的企业实力、社会物质基础都已今非昔比,在新形势下,要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更多的财富,低薪策略已经过时。给普通职工加薪,从劳动价值论来看,不仅要满足职工的吃、穿、住等基本需求,而且要满足职工自我学习、发展的需求,这些需求都满足了,企业发展的业态才会产生质变,中国离发达国家的距离才会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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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谈空话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己欲立则立人,己欲达则达人.(推己及人)

乐购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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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0楼
为什么这个帖子跟贴的人不多是因为大家都对加薪已经失去信心了吧.觉得没有必要在提了是吧.可是我不这么认为,加薪是要大家共同努力的.我们要让老板对我们的薪水有最起码的保障.所以我要把这个帖子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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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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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1楼
目前,许多企业职工反映工资低,收入差距大。低到什么程度?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上下;差距有多大?十几倍、几十倍。职工们不理解,为什么工人的工资那么低,差距那么大,工人的工资是以什么标准确定的? 据了解,在不少企业,企业给工人定工资,通常是这样两个标准。一是以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标准。劳动力多了,即供过于求了,工资水平就下来。二是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政府定600元,企业就给定600元,或稍高一些。政府提高标准,企业也相应提高标准。这样,企业既不违法,还减少了劳动成本。


这两种定工资的标准,都脱离了制定工资的基础——效益与价值。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工人工资的多少,应该以他们创造的价值为尺度。一般来说,工人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越大,他的工资就越高,反之,工资就低。有些企业效益并不差,经营者的工资高于工人数十倍以上,工人的工资却停滞不前或涨幅很小。这是什么原因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企业对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占有。


企业雇用劳动者,应该是一种公平交易。但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企业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工资谈判的博弈中少有讨价还价的资本,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存,他们只能默默承受低廉的工资,认同这种不公平的交易。


企业效益提高了,经营者涨工资,工人也要相应涨工资;工人工资不涨,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也不能涨。这应该形成一个制度,即企业效益增长与职工工资同步增长的制度,这才是给职工定工资的最科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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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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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2楼
为保护自己大家一起学习一下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劳动法吧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王玫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多次参加全国、大连市《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王玫提醒大我连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王玫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王玫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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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谈空话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己欲立则立人,己欲达则达人.(推己及人)

好心肠人

积分:384    金币:156
  |   只看他 13楼
天下乌鸦(老板)全是一样黑,别指望TESCO了,能混就混吧,别以为老英就很廉正,都一样的,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永远的真理!

烂好人1个

积分:2070    金币:742
  |   只看他 14楼
------ 以下是引用的内容 ----------------
为什么这个帖子跟贴的人不多是因为大家都对加薪已经失去信心了吧.觉得没有必要在提了是吧.可是我不这么认为,加薪是要大家共同努力的.我们要让老板对我们的薪水有最起码的保障.所以我要把这个帖子顶上去..........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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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中作乐 乐在其中(贱命)多一份坚持,少一份担心

反复

积分:857    金币:235
  |   只看他 15楼
我要加薪.

单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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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6楼
不管有没有用,先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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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别开枪~~~我没钱~~~我是好人~~~

购物狂潮

积分:286    金币:131
  |   只看他 17楼
文峰超市也涨工资了

ken中国总裁

积分:46    金币:12
  |   只看他 18楼
一人涨一元,我老人家一年就要多花几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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