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联商论坛  -   -  贴子
  |  

主题:对销售赠送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分析(二)

西窗夜雨

积分:1206    金币:138
  |   只看他 楼主
“消费返券”销售赠送形式
通常的做法是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金额的不同得到不同面值的代金券,在固定范围内消费时抵顶现金或用来换取固定商品。
1、销售赠券(或称代金券)销售形式情况。例如:某商场在临近“十一”时搞促销,采取销售商品赠送代金券的销售方法,如顾客一次性消费满100元,可返一张50元的代金券,此赠券可在该商场指定的范围再次消费时抵顶现金50元。我们且将赠送代金券和使用代金券分成两个环节来看。在第一环节,商家对外赠送的代金券只是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打折的书面承诺,但究竟能否兑现,要等到再次消费时。所以在此阶段的代金券不应对已售商品的计税依据产生影响,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增值税,而不应扣除或加记代金券的金额。如上例,商场赠券50元并未对此阶段的收入100元产生任何影响,只是给消费者一个下次打折的承诺,因此应按100元计提销项税金。第二环节在使用阶段,即消费者在消费时使用代金券,焦点问题应是收取的代金券如何处理,是将其视为正常销售款还是作为折扣。视为正常销售款的理由是,此阶段的销售并未打折,是正常销售,代金券收取时抵顶了部分货款,应视为销售费用的增加。作为折扣的理由是,因赠送阶段只是赠送了一种书面凭证,并未对收入产生任何影响,此时收取了代金券,实际上是打折的实现,企业应该按照打折以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收入,计缴增值税。通过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发现还是第二种理由相对较充分。
2、代金券换取固定商品的情况。例如:某加油站采取赠送代金券的方式销售成品油,即加油30升可得到一张无面值的奖券,多加多得,消费者可以根据所得奖券的数量换取不等值的固定商品,比如一张奖券可换油笔一枝,5张可得闹钟一个等。从税收的角度来分析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外购赠品与正常销售的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企业外购油笔、闹钟等货物的目的是为了搞促销,是为了无偿赠送。此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政策上应无可争议。但在这里却存在一个征管上如何操作的问题,即课税数量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无偿赠送的商品既无准确数量,又无同类商品的售价,假如按组成计税价格来征增值税,但征税数量是按所售成品油的数量推算出赠品数量还是只以企业帐面为标准。如果以企业帐面数量为标准很显然税务机关对此缺乏可控性,因为多数企业不完整、准确记录赠品购、销、存的数量;如果按销售成品油的数量来推算,也存在过于苛刻、不太真实的情况,因为许多客户加油后虽得到奖券,但却不一定领取奖品。所以对这种销售方式下的赠品如果按视同销售征税,其效果与实际情况将相去甚远。

茱妮

积分:351    金币:175
  |   只看他 2楼
发帖心情

有见解
回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Ctrl+Enter直接提交帖子]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