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一上班便被催着去签新合同,抱着“随大流”的态度,在未来得及看完新合同时便在好又多的空白合同上签上了名字,现在想想,太可怕了,当时人事方面说:'是引用新劳动法为保障员工享受更好的权益故重签,因时间太赶,来不及写上具体时间等相关事项'哎,真是无知的人............在好又多可能不止偶一个;知道内幕的请给予指点指点!
引用(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27日08:07 东方早报 顾文剑 等 ):家乐福上海
地区的中山公园分店的团购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分店的工作人员基本上已经签订了新合同。“我们是分批签订合同的,大家都签了,我就跟着签了,具体内容我也不懂。”
引用:2007年12月26日11:27 法制日报 记者昨天从家乐福中国总部获悉,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除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外,不论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与公司重新签订为期两年的新合同。家乐福中国总部相关领导称,此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人士认为,该企业在新法实施前推出此举,无非是希望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能多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但如此兴师动众地重签合同,不仅易引发员工的种种猜测和不满,降低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影响。
为什么说家乐福此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规避新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