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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近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apple8018

   
   
 发表于 2007-07-04 15:50
楼主

  近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保证药品被销售、使用是在其失效之前,这是进行药品效期管理的基本要求。
2、提高对商品效期的控制能力;缩短药品在店面的库存时间,加快药品周转。减少效期报损。
3、保证公司及门店商品的新鲜度,给顾客以生意兴隆、销售旺盛的印象,同时,对保持门店的新颖、活化卖场有很好的作用,从而提高公司及门店的竞争力。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公司近效期商品管理工作。
四、相关部门:
质量部、采购部、配送部、门店
五、内容:
<一>采购商品效期管理

采购员购进商品,要求距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必须在在有效期限的一半以上。如有特殊情况者(如:可退换、超低供货价),必须由采购部负责人及质量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方可,后期退货等事宜由负责该商品采购的采购员负责。

<二>配送商品效期管理

1、验收、入库:配送部根据采购商品质量管理要求,对商品进行验收、入库。低于以上期限的,配送部有权拒绝验收、入库。
2、上架、出库:验收合格的商品按批号的先后顺序陈列,批号靠前的商品放置在货架前端。商品出库时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配货。
3、储存、养护:特别关注近效期的药品,近效期应摆放在前,掌握“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原则。

<三>门店商品效期管理

1、商品验收:
有效期在6个月以下的商品,门店有权拒收。
例外情况处理:
所下货为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商品:未提出拒收要求的,视为接收。(采购部已与供应商谈好退换货要求、负责与供应商进行退换货的商品除外)
2、商品存储:
商品上架时应从后面上货,以便做到先产先出、近期先出。


3、效期商品的管理
1、近效期商品的界定:
效期不足6个月的商品为近效期商品,效期在1个月以内的商品为准过效期商品,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过效期商品、准过效期商品门店一律下架,并及时处理。
2、销售有效期:顾客购买时所能接受的药品效期。
3、近效期商品的预警及处理
⑴门店预警: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近效期商品,各店每月26日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交质量部。
①驻店药师指导员工,根据商品分区管理,检查效期商品。
②检查、记录重点为商品名、编码、批号、效期、数量、库存变化。
③盘点时对该表内容进行核对。
④该表每季度更新一次。
⑵质量部汇总数据于28日前交采购部。
⑶采购部进行门店调拔,并将处理结果于30日前反馈给质量部。(门店必须无条件接收,仍未销售而产生的损耗计入调出门店)
⑷门店按指令进行退货、调拨。
⑸所有商品门店销售至准过效期(近效期一个月)时,下架退回公司处理。退库商品中代销商品部分由采购部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货;经销品种无法退换的,经有关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报损,报损产生的损耗计入退库门店。
⑹质量部、财务部负责监督有关商品的销毁。对已过期失效的商品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报损审批、销毁、不允许随便抛弃,防止因误用引发事故。
4、近效期药品的销售
各店对未退的近效期6~1个月的不可退商品需重点关注,积极销售。
①对该类商品进行有效的陈列,或作出特别标记,使员工周知。
②熟练掌握有关商品知识。该类商品的专业知识及“卖点”由驻店药师(店长、医师)负责传授给其他员工。
③实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即先销售老批号商品,后销售新批号商品。
④根据公司批准的权限。灵活运用价格调整手段促进该类商品的销售。

<四>责任界定

1、可退厂商品由采购部负责下发退库通知并退厂,此类商品产生的过期损失,由采购部负责。
2、公司调拨至门店的近效期商品,由门店努力销售,过期报损时,凭单退回公司,由财务部负责核查报损。
3、近效期商品配送到门店时,可退厂的商品门店不必拒收;不可退厂的近效期商品,门店有权拒收,也可以根据销售情况选择接收。

<五>处罚

1、 采购部未按规定采购回的商品,配送中心有权拒收,由采购员全额买单,并处以总金额50%的罚款。
2、 发现配送部所下货为过效期商品或准过效期商品的,对配送部经理、养护员、配送员各处以每品种每次100元罚款。
3、在门店内发现过效期商品或准过效期商品尚在架销售的,没收该商品并对该门店药师、区域责任人各处以每品种每次50元罚款。对引起顾客投诉的加倍处罚。
4、 门店未按要求完成退货的近效期商品,由该店药师即时买单。
5、 门店未按期报送“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每次处以药师50元罚款,处以区域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6、 质量部未按期汇总数据传递给质量部,每次处以质量总监50元罚款,处以质量管理员每次100元罚款。
7、 采购部两个工作日内未针对效期商品提出处理办法(门店间调拔、退回原门店、促销、联系供应商退换等)并返回质量部者,每次处以采购部经理50元罚款,处以效期商品对应采购员100元罚款。
8、 效期商品报损金额小于100元的单品由质量部核销,报财务部;效期商品报损金额大于100元的单品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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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龙☆

   
   
 发表于 2009-03-10 10:58
2楼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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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商网友

   
   
 发表于 2009-09-29 20:17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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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商网友

   
   
 发表于 2010-02-03 19:59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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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商网友

   
   
 发表于 2010-07-10 12:26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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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间

   
   
 发表于 2010-07-12 10:07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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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商网友

   
   
 发表于 2011-12-03 18:48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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