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发票管理情况 今天我给我心爱的陈钦月打了电话,她说她不认识我,真是奇怪了,在一起工作了半个月竟然说不认识我,真是人一走茶就凉啊! 言归正传吧,关于审查发票的管理情况,我希望我心爱的开票的陈钦月也看看。 1.纳税人不得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不得受理项目填开不全,字迹不清,章戳不全的发票,伪造、作废的发票,以及第三方发票等。 2.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采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收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销售折扣折让证明单”。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