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请教:
一个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外企,前段时间专程到北京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因营业执照上没有“特许经营”的范围被拒。
外企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首先必须修改《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在上面加上“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字样。
但到省外经贸厅进行变更《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也同样被据。理由:根据2007年12月1日生效的“2007年度外商投资目录”内容规定,特许经营属于限制类别。
这个企业具备2店1年和其他的所有要求。同时在2007年1月份前,都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现在,要求省外经贸厅进行变更《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加上“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字样,这个企业该引用哪个规定或者条款来说服省外经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