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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状告超然祥润流通软件侵权
近日,医药流通软件提供商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空公司)以软件侵权为由将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当庭受理此案,并于
在医药流通领域拥有4500家用户的时空公司是提供专业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悦康源通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凌浪认为,作为医药流通企业,管理软件的应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要手段,而一旦使用了盗版软件,就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因为管理软件的升级换代需要核心技术作为支撑,盗版软件提供商很难提供良好的后续服务。
----医药经济报
尊敬的时空客户:
您好!
随着时空软件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以及在全国业务的普及,近年来围绕时空软件的侵权事件也频有发生,甚至更有部分无视法律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盗取我公司“时空”及“打天下”品牌软件的数据代码,重新包装处理生成了与时空类似的软件,现正在小范围销售。该制售盗版软件行为不仅给广大客户的系统应用带来了极大风险,且触犯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亦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侵犯商业机密及侵权盗版行为。为此,我公司特向广大客户作如下告知:
保障用户的应用安全 打击盗版 软件维权将作为时空公司及服务体系的长期重要工作持续进行下去。为了您的合法权益,时空维权行动期待您的参与与配合!
时空维权热线:010-62212733转807 Email:cright@soft-sk.com
08管理软件第一案的最新情况披露
时空诉超然侵权的诉讼,昨天在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始交换证据。
时空与超然,双方分别宣布了起诉书、答辩书、并相互交换证据,并且,双方陈述了起诉原因和答辩词。
超然在法庭上,表达主要有三点:
1、要反诉时空知识产权起诉的动机不纯,有意诋毁超然;
2、时空数据库是公开的,所以,在时空数据库上做的开发和修改,都是合法的;
3、不主张对法院已经保全的证据做比对,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做司法鉴定,主要理由是涉及该公司的核心机密,担心泄密;
时空主张:立即对证据保全的结果进行证据比对,真相马上就可以大白于天下;并认为,成都某公司主张的内容,或与本案不相干,或不成立。
1、时空软件是在市场上以盈利为目的的产品,提交给用户的产品包括应用程序和数据库程序,即便数据库程序没有加密,时空也没有授权任何软件公司用时空的数据库服务于自己的商业目的。
2、关于商业机密泄露问题,时空已经将自己比对信息打印到纸质介质上,而且,是在文本中比对,并不需要进入开发环境。所以,双方对比内容,都是透明的,不存在泄露商业机密的可能性;
就昨日庭上辩论看,时空的诉前证据保全可能保全到有利证据,但是超然表达的理由如果成立,诉前保全的证据就不能直接用于比对,如果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比对,就会耗时日久。这样超然作为本地公司就有一定优势,而时空远在北京到四川打官司成本就会变得巨大。
时空诉超然此案,是两个开发商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且使用的是现在司法解释很少的著作权和软件保护条例,所以一开始就被IT业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现将本案过程详细报道于众,希望能丰富软件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并且为更多的软件公司提供版权保护的借鉴。
敬请关注后续报道。转载:
尊敬的时空公司客户:
在您安装时空公司软件(包括试用时空公司软件)时,您已经同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空公司)达成一份电子协议,这份协议约定:
1)不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之外,使用、复制、修改、租赁或转让本软件或其中的任一部分;
2)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在您和时空签署正式合同时,又通过书面形式和时空达成以下保密约定条款:
1)甲方(客户)保证不泄露乙方软件和资料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软件产品以及技术文档转让或提供给第三者使用。
3)保密条款:本合同软件的程序、文档、相关资料及其他乙方专属性或机密性资料(以上统称机密资料),甲方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密。
现在,在时空公司客户群中,时空公司发现个别客户未经时空公司许可向四川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超然公司)复制、泄露了时空软件。同时超然公司在以不同形式,以为客户维护数据的名义,获取时空数据库并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数据加工。这种行为,对于客户来说,可能会导致客户数据流失或商业机密泄露,增加了数据的不安全性。对于时空公司来说,依据上述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客户未经时空公司同意,允许第三方(例如超然公司)加工、拷贝、复制、泄露、使用时空公司产品中的数据库,都是侵权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请客户公司密切关注以上信息,对于已经向超然公司提供过相关证明材料的客户,将面临连带诉讼及承担相应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希望这些公司能够迅速与时空公司沟通并达成谅解,收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社会媒介正式声明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废。
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