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回贴的内容来看,都是当事双方在彼此调笑。50楼的提示得好,我帮你们找到法律的解释
诈骗罪往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我建议你们对博公堂,还大家一个真相。
楼主描述的这三家公司将成为同行软件、POS硬件和打印机厂家的公敌!楼主这招狠!软件厂家因为要和思迅竞争,做易捷通和研科硬件就等于支持思迅,同样道理;做硬件的如果和思迅合作就等于支持了易捷通和研科;做POS机的更不敢和研科合作,那样就等于在与狼共舞,支持易捷通这个竞争对手!还有那些做的比较大的代理商,你们如果做思迅软件,没有做易捷通和研科硬件,那么其实你们也是在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你做易捷通的机器没做思迅软件,其实也是在支持竞争对手,还是要砸自己的脚。你们三家用心良苦,不过也确实有点不厚道,这样坑害同行坑害代理商,实在可耻的很!
这三家公司完了,以后将成为同行的公敌,估计气息将尽,前途堪忧!跟你们走的代理商在不久的将来也将没产品做了,跟着你们倒霉!
不过,话说回来,楼主,你煞费苦心,找到别人的隐秘资料,等于公布别人的隐私,有必要吗,玩的也太狠了,要给别人一条活路啊!狗急了会跳墙的。。。。
- 该帖于 2011-5-19 16:55:00 被修改过易捷通的机器虽然低价,但品质完全不行,基本上返修率达到50%以上,而且就那么几款机器,产品更新速度也不行!但易捷通搞市场营销还是有一套的,楼主爆的料也算是一种手段!
而奥凯软件公司,根本就没什么人员,很小的规模,感觉没什么人在办公!楼主这么说,我就明白了,原来是思迅的挂名公司,感觉挺皮包的!这样对奥凯的代理商来说,挺悬的!
虽然里面的关系多错综复杂,但首先要保证的就是产品的品质,产品的服务和后续的更新能力。按易捷通目前的产品质量,我看再怎么变都不行!
番茄洗干净了顶多也就叫西红柿,绝对成不了红宝石!
- 该帖于 2010-1-7 17:05:00 被修改过思迅软件离职人员盗版其公司产品遭起诉
(深圳/联合电讯社)--近期,深圳思迅软件有限公司发现在市场上有分别叫“康迅”和“世纪鸿威”的两家公司宣传和销售的产品和旗下的产品十分雷同,经有关部门查证后,证实是原公司离职人员将产品改头换面后进行非法销售,是侵犯原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为此思迅软件已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以制止该违法的行为,具体法律措施如下:
思迅软件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深圳市康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纪鸿威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生产和销售餐饮及商业POS进销存管理软件涉嫌盗版思迅软件自主开发的“美世家餐饮”和“商业之星”系列管理软件,并分别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和50万元,停止侵权和盗版行为。日前法院已对“康迅”和“世纪鸿威”这两家公司进行了证据和财产保全,并对其目标程序、源程序、销售合同、销售记录、财务帐册及有关设备进行查封和扣押,同时也对其银行帐号进行了查封,有关的法律行动和程序正在进行中,法院将在近期开庭审判此案。
思迅软件公司将加大力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坚决打击有关的盗版违法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思迅软件离职人员盗版其公司产品遭起诉
(深圳/联合电讯社)--近期,深圳思迅软件有限公司发现在市场上有分别叫“康迅”和“世纪鸿威”的两家公司宣传和销售的产品和旗下的产品十分雷同,经有关部门查证后,证实是原公司离职人员将产品改头换面后进行非法销售,是侵犯原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为此思迅软件已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以制止该违法的行为,具体法律措施如下:
思迅软件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深圳市康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纪鸿威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生产和销售餐饮及商业POS进销存管理软件涉嫌盗版思迅软件自主开发的“美世家餐饮”和“商业之星”系列管理软件,并分别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和50万元,停止侵权和盗版行为。日前法院已对“康迅”和“世纪鸿威”这两家公司进行了证据和财产保全,并对其目标程序、源程序、销售合同、销售记录、财务帐册及有关设备进行查封和扣押,同时也对其银行帐号进行了查封,有关的法律行动和程序正在进行中,法院将在近期开庭审判此案。
思迅软件公司将加大力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坚决打击有关的盗版违法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