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网联商论坛 → 贴子
阅读 []     跟帖 1, 分页: [1]  底部
 主题:农民李华府给成都市人大主任王东洲的公开信  
周星海

   
   
   文章:1
   回帖:0
   金钱:12
   积分:24
农民李华府给成都市人大主任王东洲的公开信
 

农民李华府给成都市人大主任王东洲的公开信
时间:2010-04-20  来源:www。 fanfucn 。cn  作者:中国反腐维权网
尊敬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王东洲主任:
 您好,我叫李华府,是成都郫县失地农民,住郫县犀浦镇恒山大道北段29号。身份证号码为: 51011419511229041X。我向您反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桩民事土地案件中的枉法违法行为,并请求您核实处理。下面,我分两个部份向您汇报:在本案中,成都中院的枉法、违法主要事实及相关原始、法定证据;我的请求。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王东洲主任
 
 
一、基本事由:
1.违法执行
  2002年3月至11月,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原法官田刚,在执行(2001)成执字281号法律文书中,擅自、单独、黑箱扩大执行面积,两次违法出具281-1、281-2号法律文书。这两份法律文书的共同特点是:A)田刚一人伪造,冒充其他法官签名,一人全包干;B)扣划土地时,不告知权属人泰山公司,侵犯泰山公司权益;C)法律文书故意不送达当事人泰山公司。
 
 由于这两份伪造的法律文书,侵权泰山公司,使泰山公司和事实受让人李华府无法实现法律程序上的转让。给居住人李华府带来了灭顶之灾:导致于1997年李华府早已受让泰山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从而使李华府的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成为“空中楼阁”。
 
 田刚因另案索贿124万元的犯罪行为,于2005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尽管早已被清除法官队伍,但这两份伪造的法律文书,给当事人泰山公司、事实受让人李华府带来了历时三年至今未醒的噩梦。可以说,这两份法律文书,是本案的罪恶之源。如果没有这两份无中生有的法律文书,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所有民事诉讼。
 
证明人:田刚罪犯:金堂监狱服刑;
        包彬法官:成都市中院执行局一处一组,电话:028-82915646
 
2、执行监督:
  2007年3月,当泰山公司和李华府在郫县国土局过户时,才发现另一家私营企业万利达公司,以这两份伪造法律文书作为法律依据,已黑箱将李华府建筑用地450平方米过户到万利达公司名下。泰山公司和李华府依法向成都市中院审监庭提起执行监督。成都中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庭审、庭辨、听证,合议等法定程序后,2007年10月23日,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了(2007)成执监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论是:撤销(2001)成执字第281-1、281-2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人:周努庭长:成都中院审监庭,电话:028-82915082
        贾新如法官:成都中院审监庭,电话:028-82915088
 
3、执行回转:
 泰山公司依据49号民事裁定书,向成都中院执行局提请回转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发生了,成都市中院狠狠地打了自己一耳光:成都中院执行局再度出尔反尔——出具93-1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的实质是:否认合议庭作出的49号裁定书!本质上又维持了田刚的281-1、281-2号裁定书!
 
93-1号裁定书主要枉法、违法事实是:
 
A):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载明:2002年3月7日,本院再次作出(2001)成执字第281-1号民事裁定书,将蛇口泰山公司位于郫县犀浦镇泰山新城恒山大道与(2001)成执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抵偿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工行西部园区支行,用于清偿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及过户税费。
 
说明:以上描述执行局的查明情况与事实不符。首先,281-1号及281-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450平方米土地是作为抵偿物给西部园区支行,并不是作为出让金及过户税费;其次,4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驳回了工行西部园区支行主张450平方米作为出让金及税费,4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这种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也缺乏法律依据。93-1号民事裁定书,不仅窜改了281-1、281-2号的本意,还否认了合议庭作出的49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B)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载明:2002年11月29日,郫县国土局依据本院(2001)成执字第281-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与万利达公司签订“郫国土[2002]出让合同第157号”《成都市国土土地使用权合同》,其实际出让面积2858.4平方米,……
 
说明:以上描述执行局存在枉法事实。首先,从万利达公司的0422号国土证显示,测量时间是2003年7月。而2002年11月29日,提前240天,就确立了实际的精确面积,执行局采信了伪证。其次,万利达公司没有按《土地登记规则》,与泰山公司共同赴郫县国土局实施土地登记,没有按《土地登记规则》,与泰山公司签订《土地初始、变更登记表》,执行局采信了郫县国土局提供的157号合同,而157号合同,是建立在郫县国土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违法事实之上。
 
C)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载明:万利达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交纳了上述出让金,并办理了相关国土使用证。
 
说明:以上描述执行局掩盖事实真相。首先,0422号国土证写明:办证时间是:2002年12月3日,并非是2003年8月13日以后。执行局隐瞒事实真相。其次,执行局助长这种“先上飞机后补票”的违法办理国土证的方式。
 
D)93-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至第3页载明:2002年12月26日,工行西部园区支行与万利达公司再次签订《转让协议书》,明确了转让标的物系由本院(2001)成执字第281、281-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转让金额120万元;协议签订后,万利达公司陆续向工行西部园区支行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说明:以上描述执行局存在枉法事实。首先,2002年12月3日,万利达已经取得了0422号国土证,在这之后的23天,即2002年12月26日,事后签订《转让协议书》,明显的弄虚作假,执行局存在采信伪证的事实。其次,281号裁定书的评估鉴定报告,明确标的物系为310万元,93-1号默认310万元的国有资产贱卖为120万元,且直接过户给私营企业,认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事实。再次,《土地登记规则》明确说明,必须支付完全款后,才能办理国土证,93-1号采信了陆续支付全部款项(分期付款)之前,万利达就办理了国土证的现象,执行局存在枉法事实。
 
E)93-1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载明:应认定万利达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说明:执行局至今没有出示认定是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依据。相反,不应认定万利达公司是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依据存在:土地作为不动产,在2002年是不应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或是2008年颁布的《物权法》,以120万元购买法定鉴定为310万元的标的物系,不符合106条善意取得制的三个基本要件同时成立的要求;万利达公司没有主动与泰山公司一道,前往郫县国土局过户,客观上回避泰山公司,没有善意的动机。
 
F)93-1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载明:参照裁定时的评估结论并结合万利达公司实际支付相关费用金额,应确定执行回转金额本金为14.292万元;……
 
说明:首先,执行局至今没有出示作出此项裁定的法律依据;其次,93-1号否认了审监庭合议庭作出的49号裁定该项内容。
 
G)93-1号民事裁定书,以执代审、又执又审,实质否定合议庭的裁定,是不符合最高院相关执行规定。
 
证明人:张 昕执行长:成都中院执行局一处一组,电话:028-82915215
           龙大志执行官:成都中院执行局一处一组,电话:028-82915646
 
4、人大监督:
 
2008年7月29日之后,面对93-1号裁定书的违法回转,泰山公司和李华府向成都中院递交了抗拒执行的书面报告。同时,泰山公司和李华府向四川省人大第十届常委、代表张世昌同志求救。张世昌同志认真阅读了反映材料后,向成都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牛敏同志致书面函,指出93-1号裁定书的违法事实,并将此函同时抄呈四川省人大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同志。据悉,甘主任对本案已作过相关批示。张世昌同志希望成都中院不要因为掩盖原法官田刚的错误,最终给社会带来不维定的因素,避免造成恶劣的灾难性后果。李华府和泰山公司致函四川省人大第十一届代表、常委罗懋康同志。罗懋康同志认真听取了李华府的申诉后,向李华府言明,他将高度关注、跟踪此案的进展。罗懋康常委也专题致函成都中院牛敏院长,要求依法纠正违法办案的错误行为。
 
证明人:张世昌:四川省人大第十届常委、代表
        罗懋康:四川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代表
 
5、法院口头认错:
 
2009年1月19日,李华府、李华府之妻、李华府之弟三人,接成都中院执行局代正伟处长通知,在执行局会议室开会。时间是当日下午3点,参会人员有执行局代正伟处长、审监庭王乾良审判长、书记员钱益法官,共计六人。会上,代正伟坦诚指出了93-1号的错误,并表示应按法定程序再由审监庭纠正。承办纠错93-1号裁定书的法官是王乾良审判长,会议记录是钱益法官。
 
证明人: 代正伟 处长:成都中院执行局一处,电话:028-82915803
         王乾良审判长:成都中院审监庭审判长,电话:028-82915802
 
6、媒体关注:
2009年6月23日,是全国土地日。在四川省纪委、四川省委宣传部组办的《阳光政务》热线直播栏目中,李华府电话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宋光齐同志,哭诉了自己住宅用地被郫县国土局伙同法院败类田刚,共同掠夺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实,整个过程长达10分钟,对全社会进行了现场直播。宋光齐厅长高度赞扬李华府打电话求救之举——走正规渠道、法制渠道解决问题,要求李华府相信党,相信省国土厅,一定还李华府一个公道。反复叮咛李华府不要走极端形式,以免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9年6月23日,唐福珍案还未发生,李华府在电话直播中,直言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将用汽油与房屋、与非法来犯者共存亡)。
 
2009年6月29日,在四川省国土厅宋光齐厅长的直接关怀下,省国土厅处处长靳治平亲力亲为,核实具体案情后,责成郫县国土局专函成都中院,要求成都中院按49号裁定书执行,且要求成都中院出具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将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回转给泰山公司,以实现李华府与泰山公司的转让合同。郫县国土局将此函复印给李华府本人。此举表明,郫县国土局支持李华府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
 
2009年8月27日,四川省国土厅在得知成都中院毫无改错的迹象下,发专题文件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催促并监督成都中院出具49号裁定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案。即将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回转给泰山公司,以实现李华府与泰山公司的转让合同。四川省国土厅将此函复印给李华府本人。此举表明,四川省国土厅支持李华府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
 
证明人:宋光齐厅长:四川省国土厅 
        靳治平处长:四川省国土厅   电话:13980679776
        郑 杰局长:郫县国土局     电话:028-87862355
 
7、成都中院将错误进行到底。
    2010年4月14日,成都中院对成都市局回复,文号为成中法督字(2010)24号。其内容有三点:一、泰山公司申请执行回转,应依法从郫县工商行回转14万余元及利息,不应回转土地。二、本案矛盾的焦点根源在于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三、李华府应与泰山公司诉讼解决。这三点回复,再一次欺骗了成都中院向省人大常委罗懋康的回复;再一次欺骗了对李华府本人于2002年1月19日的答复。更为恶劣的是:将本案的罪恶之源——成都中院人渣田刚伪造法律文书,推给政府没有拆迁。将事态引向恶化的不良居心。
 
8、李华府现状:
从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12日,历时近37个月,成都中院采取敷衍的方式,认错不纠,拖而不改,没有从法律形式上改正违法错误。泰山公司、李华府二十余次与成都中院书面报告,加上无数次电话联系,成都中院均采用推诿,搪塞,经办人不点头,不摇头,不闻,不问。而且近几个月来,李华府经常受到不明身份人的威胁。导致李华府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李华府枕下放菜刀、门边搁铁锹、坛子装汽油之乱象;李华府87岁的台胞舅舅邹育才天天老泪纵横。
 
   李华府向王东洲主任求救:当李华府失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时,当李华府得不到法律的合法保护时,只有华山一条路——李华府紧紧地携起枉法者、违法者的手,共同在烈火中永生;共同以死殉法!
 
二、李华府的请求:
1、李华府请求成都市人大核实以上反映本案的真实性。并提供深度知情本案的领导人名单,请求省政法委核实(深度知情本案主要领导人见附件)。2、请求市人大王主任依法监督。
 
王主任:本案涉及到农民私宅非法强制拆迁的民生问题;涉及到不要再出现第二个唐福珍的悲剧问题;涉及到民主党派人士合法建言献策是否落实的问题(民盟中央委员、四川省副主委张世昌教授;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四川省副主委罗懋康教授均高度跟踪此案);涉及到法律的尊严问题;涉及到省人大常委委员、代表履行对法院的监督行为是否具体落实的问题(罗懋康同志是四川省人大常委、代表);涉及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郫县国土资源局三级国土部门的政府形象的尊严问题(三级部门直接间接催促成都市中院出具49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到成都中院执行局出尔反尔、枉法掠夺弱势人员李华府的合法房产地产,把李华府硬生生地逼上绝路的“官欺民”、“官逼民”的典型问题;涉及到兑现台胞落叶归根的承诺问题(李华府舅父台胞邹育才今年87年,92年出资建本案房屋,现邹育才定居于李华府家)。
李华府愿意随时接受王主任的召唤,送达以下相关法定证据、原始证据至您所指定的地方。李华府愿意对以上反映的真实性负全权法律责任。
 
特此请求!
 
                                 请求人:李华府
 


2010-04-21 08:50
编辑

跟帖 1, 分页: [1]   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Ctrl+Enter直接提交帖子]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