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店搞促销,买100送50,则送的部分是作为赠券,还是抵扣券。向各位请教。
当然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增值税的交纳的基数问题。
有一点可以明确,券肯定不是实物
实际销售额是多少就按多少缴税,券仅起抵扣折让之用。
请问如果所售商品是联营厂家(扣点)也参与此项活动,待活动结束后与供应商结算时所收到的券总额怎么处理?
例:活动期间厂商扣点40%,厂商出售商品100元,收到50元券,50元现金。结算时返厂商100*(1-40%),可是系统体现实际收到现金只有50元,那50元券应该怎么做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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