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试问现在又有几个零售商业集团能做到国家劳动法规定的???
现在零售行业基层工资待遇普遍低,劳动强度大,其中劳动时间,加班时间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水平,安徽某超市平时加班(不含公休日,零售行业公休日部安排休息)20元每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五十每天(现已调至80元),根本无视国家法律存在!!!且平日加班多数!
试问各位的经历,有无此经历,或是让自己的员工如此,或是你是人事部就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