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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淘宝腐败”背后的原因

bf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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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腐败”背后的原因

某IT杂志近日以封面文章的形式,披露了中国知名电商淘宝内部员工存在集体性腐败行为。文章称,一群被称为“淘宝小二”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权利为自己谋利,牵涉金额甚至达到上百万、千万,而其中不乏淘宝系中层管理人员。文章指责说,淘宝腐败的存在是因为淘宝有腐败基因,因为上面的马云不讲诚信,所以下面的淘宝小二才会仿而效之。

随后,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陶然在微博上迅速予以回应,称该杂志之所以揭淘宝的黑幕,是因为淘宝拒绝了其八年多广告要求,而文章中提到的案例,都是出自淘宝所主动向外界披露,并非杂志调查所得。

电商、腐败、勒索、黑幕,一系列关键词使这桩涉及中国最大电商平台淘宝的公案注定会上升为一场互相攻讦的口水战,但绕过口水与迷雾,至少事件中有两个事实可以确认:其一,在淘宝上,确实有员工参与了腐败行为;其二,淘宝官方对腐败并非视而不见,而是做出过处置,并且披露到外界,比如今年3月,淘宝团购平台聚划算的CEO就因为员工腐败、管理不当而被下课。

尽管媒体根据淘宝“腐败内幕”之触目惊心,而认定淘宝存在腐败的基因,从而得出“反腐败,淘宝亡;不反腐败,阿里亡”这样的结论略显夸张。但文章所描述的内容依旧值得,这是因为淘宝巨大的影响力,如网友在笔者微博留言所云:谁家没个上淘宝的女消费者?

更广泛的意义则超出淘宝之外,与去年的“淘宝商城暴动”一样,这些腐败丑闻虽然发生在淘宝,但却不独属于淘宝一家,暴露出的是整个互联网业的问题,属于新现象带来的新问题。

在传统观念中,腐败一词多与政府官员相联系,但现在,本该平凡的互联网公司员工--“淘宝小二”们居然也“腐败”起来,什么原因?答案很简单,他们手中掌握着某种资源分配的权力。

在现实中,淘宝是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但在互联网上,它的身份却绝不普通。由于淘宝运营着在中国互联网上近乎垄断地位的B2C电商交易平台,拥有数亿注册用户,覆盖了中国绝大部分网购人群,这使得它还兼具网络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在“淘宝社会”中,“淘宝小二”们就不再像其称呼所示的那么卑微,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公仆”,和官员一样握有重权,刷信誉与删差评、无理由关店、参股店铺,这些都可称为权力寻租,与现实中官员的腐败如出一辙。

以前,企业家是在办网站,但随着互联网的影响越来越大,参与的人数越来越众,中立性性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它们所管理的越来越接近于一个“网络社会”,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以管理公司的传统思维去治理网络社会,必定会力有不逮--尤其是对于淘宝这样各种经济利益高度聚集的商业平台。

除了淘宝,互联网上还存在着很多这样各自独立的网络社会,比如QQ、开心网、微博乃至各种网络游戏,它们都可能遇到类似的“淘宝式腐败”,只不过轻重不同而已,比如,在网络游戏界,就曾多次被报道有员工因向玩家倒卖装备而被判刑。

有权力则有腐败,有不受监督的权力,背后则必定产生权力的腐败。淘宝之所以存在腐败,企业当然应该负有重要责任,但又不应全归咎于企业。“网络社会”进化太快,技术进步太快,以至于远远走在管制、管理与规则前面。

淘宝是不是具有腐败基因外界不得而知,但中国市场确实有较多的腐败基因,因此在面对新事物所带来新问题之时,更加缺乏应对能力。

多年前,哈佛商学院教授德伯拉•帕斯写过一本书《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讲述了人类技术与管制这段相互缠斗的历史,“当技术发展走在政府管制和市场前面,至少有一段时间无规则可循时,先驱者们奋力前行,任由政府在睡梦中喘息的情形。

但是最终,不可避免地,连牛仔都意识到他们需要规则:产权规则、协作规则、竞争规则,于是原先的先驱者们求助于政府,说服政府制定规则,为下一次革新浪潮搭建舞台。”

政府官员参股民企,并为之牟利,当然是违法,但淘宝员工参股店铺算不算违法?政府官员随意找茬封一家无辜商店属于迫害行为,淘宝员工随意关停网店又该如何认定?其实,这些在法律上都应该有所讲究,单靠公司的惩治力度已不足以震慑丑行,像被开除、免职、退赔这种档次的腐败成本,与成百万上千万的获利相比,简直轻如鸿毛。

互联网使互联网公司获得了太多的权力,但它们还没有被来得及赋予相应的约束、责任与义务。

严格来讲,淘宝丑闻的爆出并非坏事,对于中国互联网业它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意义,无论淘宝还是京东、腾讯、百度,这些“网络社会”的管理者,它们应该意识到,自己在管理的早已不再仅仅是一家普通的互联网公司,它们的角色也不再仅仅是商人或者企业,而正在向更中立的“政府”角色转移,怎么扮演好“网络政府”的角色,怎么做好网络社会的公共治理,这是个重要而艰深的课题。

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通过运营“网络社会”来吸引消费者确实更具有粘性,但它面临的风险却也会越来越大,因为一般的公司是死的,而这些网络社会却都是具有生命力的“活物”,他们有强大的抵抗与反噬能力,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面对得不到治理的腐败或者肆意的横征暴敛,具有家园意识的网络社会成员选择反抗、暴动、起义的可能要远大于以往的用脚投票、消极逃离。

信海光,资深媒体人,互联网观察人士。

bf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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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揭示了淘宝网内部员工的腐败问题,引起了各方的热议。商业腐败其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相比官员的腐败和国企的腐败,民企的商业腐败相对来说不太引人关注,人们往往会把民企内部的腐败视为企业自身的问题,认为这类案件牵涉的资产和利益都和他们无关,因而构不成一个“社会问题”,而事实上,民企的腐败不容忽视,因为它比官员的腐败和国企的腐败更能说明当今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它揭示的问题要比它本身更为重要。

企业是一个组织,这一点和国家是一样的,任何组织都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任何组织都需要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这就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如监管不力,那么代理人危害委托人,即腐败就难免会发生。通常人们认为,私有产权之间达成的交易避免了上述委托代理所产生的问题,也就清除了腐败,但却没有意识到,产权分割得清清楚楚在组织内部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组织内部,是用“看得见的手”的命令而不是价格机制进行协调的。某种程度上,企业就如一个“公共池塘”,有可能发生“公地的悲剧”问题,也即企业内部的员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企业的员工,如淘宝的“小二们”也许并不拥有企业的股权,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却是企业资产的使用者,这里所说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有形的物质资产还有企业的品牌、商誉。在淘宝的这次商业腐败案中,“小二们”正是利用了企业的品牌和商誉为自己谋利。只要有垄断,就会产生作为超额利润的租金。由于淘宝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垄断地位,由此产生的租金是巨大的。以吸引大量商家前去做广告的阿里巴巴旗下品牌“聚划算”为例,在上面打广告的实际市场价格要高于根据规则商家需要支付的价格,这个差额就是租金,这个租金本应归企业股东所有,在企业还没有能力将其变现的情况下,这种租金就成为对消费者的让利,但“小二们”通过不正当手段把这个租金占为己有之后,就抬高了商家的成本,从而损害了企业、消费者和多数商家的利益。

企业规模越大,“公地的悲剧”就越容易发生。我们看看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对于初创的民企,往往少有内部腐败现象发生,如有腐败,也更多的是行贿政府官员,也即人们经常讨论的“原罪”问题。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官僚化的问题出现了,内部腐败的问题才成为民营企业家们头疼的问题。初创企业的腐败相对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在这个阶段,企业家和员工志同道合,对企业的认同感比较强;另一方面是因为规模小容易监督,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要比大企业低。

只要是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都有可能产生腐败,但要注意的是,这只是说腐败是“可能的”,并不是说它必然会发生。如果现实中腐败确实普遍地发生了,那么一定还有其他的因素在起推动作用。这个因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是人们对正当规则的漠视,肆无忌惮地破坏规则,任由潜规则横行。规则可分为适用于企业内部的规则,如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具有一般性的企业外部规则,包括道德、法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等等,现在内部的规则和外部规则不是没有,而是在一个腐败成为一种文化的社会环境中,规则形同虚设。人们不遵守规则,往往不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而是超越于规则本身的信仰、价值和观念层面的问题。有人说马云的管理制度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才导致腐败的发生,这种把问题都归因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观点无疑是片面的。

应该指出的是,商业可以唯利是图,但不能胡作非为、无所顾忌。破坏正当规则的商业行为对社会来说是破坏性的,而非建设性的,逐利的商业活动促进社会的利益只有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才成立。也许可以不夸张地说,建立和维护一套有助于社会协调的规则,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赋予商业活动的责任,这个责任往往并非为商人所认识,但却是任何正当的商业活动无意产生的结果。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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