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联商论坛 → 贴子
阅读:[]   跟帖:[44]  

主题: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1-18 22:27 | 只看他
楼主

相关图片如下:


超市牧羊人 最后修改于:18 Jan 2006 22:34:21- 该帖于 2006-3-17 14:39:00 被修改过

引用 回复 收藏
编辑 |
无业游民*^_^*

 积分:1716  金币:40
 发表于 2006-01-18 22:31 | 只看他
2楼
RE: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有好戏看了~~~~~~~~~~~

lovely_paul

 积分:2397  金币:183
 发表于 2006-01-18 22:52 | 只看他
3楼
RE: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北京华联应该能打得起这场仗,我看好沙平坝店!同是华联人,同操一颗心!!!!

---------------------------------------------------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中国零售专家

 积分:80  金币:0
 发表于 2006-01-19 09:17 | 只看他
4楼
大祸来临!
不是严俊考验,而是大祸来临!

jardine

 积分:1049  金币:214
 发表于 2006-01-19 11:06 | 只看他
5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家乐副也旗人太甚了吧?自己还投宿益处炼话呢

很喜欢你

 积分:71  金币:0
 发表于 2006-01-19 16:22 | 只看他
6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家乐福开业后,华联能不能撑下去呀?3楼得朋友说得有点道理,却实不是什么好事!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1-20 22:31 | 只看他
7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北京新京报20日C11半版报道北京华联重庆与"狼"共舞

相关图片如下:


无业游民*^_^*

 积分:1716  金币:40
 发表于 2006-01-20 23:03 | 只看他
8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看看华联高层有什么高招了~~~~~~~~~当然光上书是没有用的!C4还不是照样开,搞定政府还不容易~~~~~~~~~~~~

统一大陆

 积分:138  金币:0
 发表于 2006-01-31 19:45 | 只看他
9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华联的朋友,有无兴趣请台湾专家帮你们打C4啊?

人在梧州

 积分:50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05 21:52 | 只看他
10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大地方根本不重视外来企业,小地方就不一样.沙坪坝的同事们,努力吧!把希望寄托在自己身上,别人救不了你们的命.

知识分子

 积分:1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09 10:17 | 只看他
11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C4也够很的

哥伦比亚

 积分:102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09 16:39 | 只看他
12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打吧,这年头,谁怕谁!华联也不是吃素的

发达国家

 积分: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10 09:28 | 只看他
13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对呀,华联老有这种低级错误存在呀?就这样的低级问题,象梧州这样的杨总多几个,还能和C4打战吗?没打就自己已经输了?也不知道地区老总,大区老总,总裁每天在想什么,小事情不管,员工的心早跑到家乐福去了。战还没打就自己先输三分了?老总多想象吧,为什么别人早就在谈商品,谈企业,谈标准化了,华联还在人事上面费脑筋呢?真的是竞争问题吗?我看还是自身问题!还是象古人学习吧!正人先正己,请华联的老总给你们的杨总上上课吧!这样下去即使表面繁荣,以后死的更惨!华联早日觉醒吧!

无业游民*^_^*

 积分:1716  金币:40
 发表于 2006-02-11 12:24 | 只看他
14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楼上的说的好~~~~~~~~~``

路过飘过

 积分:927  金币:112
 发表于 2006-02-13 17:56 | 只看他
15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这就是为什么C4可以说把供应商当球踢,员工当狗使,国内的缺少与之抗衡的大卖场,供应商高兴的每月一看销售报表(哇,做得好),马上再一看(TMD,遭这么多费用),最后只有这样想“细水长流”,其实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内企业身上何尝不是这样,所以希望国企们都应该认真处理这个事情,而不是看笑话,现在只是华联确实没什么与之抗衡的,这才是主要的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2-14 17:28 | 只看他
16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商务部下放审批权 外资会否冲击国家商业安全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1:08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王义伟

  2006年春节刚过,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的消息,给国内市场带来不小的震动。有媒体称这次审批权下放,是中国入世的又一次重大举措,将使国内零售业面临新的竞争态势。那么,此次审批权下放,到底会给中国商业零售市场带来什么呢?








  是委托不是放权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概念,此次商务部只是委托地方商务部门履行审批职能,而不是将相关审批权完全下放给地方商务部门。

  商务部文件的正式名称为“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商务部是为了响应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通知还规定,地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商务部将对地方部门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商务部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有权收回其审批权限。

  因此,这一次所谓的审批权下放,至少从商务部的角度,并不是完全的放手。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商务部一位官员更加明确地表示,下放审批权,酝酿了半年,也是为了让地方少跑几次部里,简化办事程序。

  虽然只是简化办事程序,但是,相关信息透露,这种简化还要继续,今年简化到省会城市,明年就有可能让地市级城市得到相应的授权。

  如果真的是这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下发展,向中小城市发展,真的就面临很好的机遇。

  是放小不是放大

  根据商务部的通知,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得到的审批权包含三类:(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在这之前,商务部颁发的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有两项:(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两相比较就会发现,商务部此次下放审批权,其实质是放开小面积。具体来说,虽然省级商务部门的面积审批权限由3000平方米提高到5000平方米,但是,这两者之间,实际上差别不大;真正有差别的,是300平方米以内的审批权限。在这之前,省级商务部门在本省内的审批权限仅限于30家,但是此次放权,则没有了数量限制。

  300平方米以内完全放开,意味着什么?

  不开放之前,仅仅30家的数量,意味着这样的外商零售店铺只能出现在省会城市的繁华商业区,或者地市级城市。

  开放之后则意味着:从横的方向看,在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外商经营的3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可以遍地开花,一直开到一个个的社区;从纵的

  方向看,外商零售企业可以长驱直入,直奔县城,甚至在一些发达的乡镇生根立足。

  冲击不大担忧不小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对中国商业市场有没有冲击?本报记者的采访表明,相关专家学者一方面认为冲击不大,但也对中国的国家商业安全表达了担忧之意。

  中国商业研究所所长于淑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1992年就开始了。中国的消费者,尤其是大城市的消费者,对沃尔玛、家乐福等外商零售企业已经比较熟悉。对此次审批权下放,于淑华的解读是积极的。她认为这样的放权,不能算什么冲击,商业零售企业在大城市、省会城市基本上已经饱和了。此次放权之后,外商零售企业接下来面临往下走、往中小城市走、往不发达地区走的问题。这样的扩张路线,对外商来说,一方面是有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与当地零售企业如何合作竞争的问题。于淑华表示,现在的市场环境,比10年前要完善许多,这为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同台竞技、互相取长补短、共同繁荣市场,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她尤其强调,外商零售企业逐渐扩张的过程,对中国本土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带来了新的学习、升级机会。

著名营销问题专家胡远江则从国家商业安全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他表示,商品的制造领域和流通领域由谁掌握,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现在看,在制造领域,真正由中国企业掌握的支柱性产业和产品已经很少了,如果流通领域的外商企业越来越强势、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话,对整个国家的商业安全是有隐忧的。他认为,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趋势不可避免,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整合中国的商业企业,让他们更具实力,这也是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2-14 17:36 | 只看他
17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据媒体报道:家乐福的重庆沙坪坝店已被国家商务部打回,家乐福在重庆开的店是属于违反中国法律的.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2-14 17:37 | 只看他
18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相关图片如下: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2-14 18:03 | 只看他
19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2004-04-16 15:51:00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 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 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 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 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 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 商品零售;



2、 自营商品进口;



3、 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 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 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 商品批发;



2、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 商品进出口;



4、 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 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 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 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 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 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 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 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 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 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 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 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 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商务部 2004年4月16日 颁布

知识分子

 积分:1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15 14:51 | 只看他
20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挺全面的!

希望的田野

 积分:3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15 15:21 | 只看他
21楼
双方开战也是好事!
我觉得最好是 2家能真正较量一下,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让市场来检验一下,终究是市场论英雄?不是纸上谈兵,华联也是民族零售的国内代表,而家乐福又是世界零售巨头,正好也借这个机会两家能好好较量一番,代表民族零售业和外资巨头较量,从而让国家,人民,政府看看民族零售企业的竞争力究竟到了什么地步?如果华联倒下了,那么说明民族零售业的确很热,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从此看出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差距,从而制定相关措施,保护国内零售企业;如果华联在竞争中没有输或者打赢保卫国家民族零售企业的的战争,那么其它国内其它零售企业也没必要怕东怕西,勇敢的站起来和外国企业打拼,从而证明家乐福.沃尔玛也是纸老虎!也是一个好事!

超市牧羊人

 积分:268  金币:-4
 发表于 2006-02-15 22:36 | 只看他
22楼
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法国的《大店法》以听证为主。法国《大型零售店铺立地法》(即《大店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生活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凡是销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场,设立、改扩建、停业两年后重新开业,以及销售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的任何扩张都需要向省级的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经过听证,发给商业经营许可权证书,再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许可权证。法国 1992年通过修改法律,将所有大型零售设施开发冻结到1994年,1996年又一次修改法律,实行听证会通过制度,实际取消了新建大店的可能性。资料显示,家乐福在法国申请新开一家商店,必须关闭一家自身同等规模的商店。

  上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也设立了《大规模零售店铺法》(简称为《大店法》,在1974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为了限制零售业的过度竞争而制定的法律,目标通过限制大型零售业企业的扩张来保护传统中小型商业,以维持就业。该法将1500平米以上的零售业商店的开店统统列为管制目标,要求大型店铺在开设前需经当地零售业者的同意,为日本现代化零售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为此1999年该法被改成《大型零售店铺立地法》。从市政建设的角度对在城市边沿地区、郊区新建大店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加以约束,其针对性不言而喻--沃尔玛、家乐福等欧美零售巨头都擅长在郊区开设大卖场。

  而美国是通过地方政府实施管理的。美国没有限制新建大店铺和营业时间的全国性法律制度,但是各州和市都制定有从规范建筑、保护环境角度限制大店建设的法律规章。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加利福尼亚州 1999年以沃尔玛在当地新建一个8000多平方米的大卖场导致周边众多中小店铺倒闭为契机,出台了一个“凡新建9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铺,食品等消费税非课税商品的营业面积不得超过1350平方米“的地方法规,实际上是变相限制食品经营面积要达到 40%以上的大卖场的发展。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7年美国有一家很著名的大型连锁超市,准备在纽约的哈姆莱区建一个大店,已经报到纽约市的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把这个事情一公告,周边的中小型商店和消费者一致反对,呼声非常强烈,最后规划部门说,不能批,于是这个店就没有建成。

知识分子

 积分:1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16 10:55 | 只看他
23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听证倒是比较公平的解决办法?不知政府态度如何?

华联大哥大

 积分:100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16 16:37 | 只看他
24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C4能否在沙坪坝开业还是未知数?听证很快就要举行,只有等听证又结果商务部才能给家乐福批文,能开吗???悬着呢!!!1

NAKATA

 积分:1716  金币:40
 发表于 2006-02-19 09:33 | 只看他
25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不是吧,我看中国政府还是对本地企业颇为照顾的,做的不好应该先找找自身原因,不要动不动就说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想天天上书要求政府帮忙以限制外来企业开店就想逃避竞争,这样的企业做的好吗?请各位好好想想吧~~~~~
自身做好以后再想想怎么去和别人竞争吧,如果你自身够强大,还怕人家来吗??????
最近看着北京华联就家乐福开店的事情搞的沸沸扬扬的,还上书国家商务部了,要求政府帮忙搞定竞争对手不开店,这样的事情真是可笑~~~~不加强自身建设、壮大自已而是继希望于政府帮忙,听起来真是可悲~~~想想华联的口号吧:以振兴民族商业为已任!!!!多么响亮的口号,希望这不只是一句天天挂在华联人口中的一句话,而是要落实到实处去的。等你真正强大了还怕人家来竞争吗????
没有竞争哪来进步!!!!!早点醒悟吧华联高层们!!!!先把自已问题解决好,把商品搞进来,排面调整好,人心留住,做一个长远的人员培训计划,培养一批自已的人才,那才是长远的发展目标。而不是今天这里缺货就到处去调,明天那里有人走了就马上拉一个出来顶着,今天有竞争对手开业就马上打打价格战。这样有用吗???
我想老总心里应该是很清楚的!!!!!!!!!!!
三流企业拼价格
二流企业拼服务
一流企业拼品牌
看看华联现在在消费者心目处于一个什么地位就知道它的发展到底是好是坏了~~~~建议老板们多走出去,在大街上,公车上听听老百姓的评价吧,再听听同行业专业人市对自已的评价吧~~~一定会让你有所感悟的~~~~~
小弟的一点愚见,希望朋友们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小百合

 积分:23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19 12:07 | 只看他
26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楼上从王波变成山城棒棒又变成无业游民现在又变成NAKATA,好一个善变,最可怕的是最近有变成了中华民族的汉奸,出买灵魂出买同事出买服务的企业,现在有出卖国家的商业利益,日本\法国\美国人之所以瞧不起中国人中国企业,中国企业要发展之所以有这么多困难,中国统一之所以如此艰难,就是有你们这些汉奸,让国家\让企业\让人心不安,好自为之吧,

知识分子

 积分:1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21 09:40 | 只看他
27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勇敢一点,不要怕,沙坪坝的同事们!

知识分子

 积分:1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21 09:40 | 只看他
28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勇敢一点,不要怕,沙坪坝的同事们!

哥伦比亚

 积分:102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27 09:17 | 只看他
29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慢慢努力吧,不要泄气!不要怕别人说,记住:站着说话不要疼!

路过飘过

 积分:927  金币:112
 发表于 2006-02-27 17:18 | 只看他
30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小哥同志,你完全是在混贴

longyoung

 积分:91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27 22:14 | 只看他
31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好帖
有事实有依据

再来一天

 积分:52  金币:0
 发表于 2006-02-28 09:03 | 只看他
32楼
最新消息C4不能如期开业
最新消息:家乐福不能如期开业!!

知识分子

 积分:143  金币:0
 发表于 2006-03-01 10:04 | 只看他
33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楼上的朋友,可有什么内幕消息?是什么原因不能按时开业呀?

收复台湾 统一祖国

 积分:345  金币:34
 发表于 2006-03-01 15:20 | 只看他
34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忠告:1、还在北京华联任职的同事,最好将精力用于如何提高你的工作绩效;2、曾经在北京华联任职的同事,最好将大吐口水的时间用于给你曾经工作过的北华联出谋划策;3、没在北京华联任过职的朋友,请多点爱国之心。

华联大哥大

 积分:100  金币:0
 发表于 2006-03-04 09:27 | 只看他
35楼
RE:南方都市报全版报道--北京华联与家乐福贴身肉搏
请教楼上大侠,C4为何不能按时开业???大家比较关心!请赐教!!!!!!!!!!!!敬礼...........

  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Ctrl+Enter直接提交帖子]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