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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务部系列法规再责零售商“善待”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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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月15日正式施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后,商务部还将陆续出台《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来规范国内商业运行。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昨天商务部等五部委的新闻发布会后透露,中国国内的商业约束和法规严重不足,未来将制定细化办法逐渐完善商业法律体系。

“从整体上讲国家应该精简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开,但是对于零售商业不能一概而论。”黄海解释道,比如门槛问题,《公司法》中规定3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但是对于零售商来说,3万元是很难启动运作的,而资本不充足很容易引发不健康的贷款和货款拖欠等情况,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他表示,商务部今后会通过分析一系列案例和所发生的问题来加强立法。“《反垄断法》已经提交人大审议了,《商业网点管理条例》也已经提交国务院准备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将出台。”

关于《商业网点管理条例》,黄海特别表示,该法规将对大型零售企业的设立进行规定。对于外资商业企业在华开设零售店的,要根据国家商业网点规划接受商务部的审批,内资不需要审批。同时外资企业开新店来拓展规模的,必须扩大资本金,对内资没有规定。

日前,重点规范零售商交易行为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引起国内商家很大的反响。黄海昨天回应说:“虽然这个法规不能把所有的不合理收费拉个清单,但是立法原则已经明确。将来会和其他部门就大家反应强烈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对办法进行一些补充,最终希望升格为国务院的一个条例。”

据介绍,该办法强调,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黄海表示,现在商务部一方面要扶持大企业,另一方面要避免大企业不公平竞争,商务部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发布会上,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表示,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财经日报 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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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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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提供这么及时的信息,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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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态决定命运,不以成败论英雄〓

九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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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3楼
我明天开始也去做供应商了

刘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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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楼
是吗?恭喜,你是怎么考虑的呢? 做什么产品的供应商啊?楼上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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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还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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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5楼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晚了一点,但总比没有强。
《办法》中规定的不允许零售商利用强势地位收取供应商的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相信政府用意是好的,但是据悉零售商近期已在潜心研读,变更收取费用的名目,看来是一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较量,关键还是政府要监管,要有为!
要当好市场经济的裁判员,对资本运作的黑手,要痛宰,现在零售商的违规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成本太低了!

刘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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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6楼
很同意楼上朋友的看法,现在供应商的利润让零售商“剥削”的差不多了,应该管一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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