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看他
楼主
近日本报接到南昌市百货大楼员工举报,反映百货大楼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不发放加班费,以及在入职前向员工强收500元押金等问题。
据员工反映,南昌市百货大楼强制被录用工作人员先交纳500元“风险保障金”,交纳理由是因为公司有大量的现金和货物在员工手上,可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拒不退押金;员工加班是家常便饭,但却得不到一分钱加班工资;公司承诺给员工办理社保、医保等,但却以员工流动性大为由不兑现承诺。
投诉A
入职先交500元保证金
据周先生介绍,2006年12月,他通过南昌某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来到南昌百货大楼公司求职。面试当天,他便被公司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周先生入职百货大楼必须交纳500元风险保障金(保证金)。
周先生认为,公司这样收取风险押金,与国家劳动法明显违背。但如果不交500元风险保障金,他将失去工作,矛盾中他还是向公司交纳了500元风险保障金。不久,他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退还所交纳的500元风险保障金,却遭到公司拒绝。
在南昌百货大楼工作数年的刘小姐也向记者透露,她在进入百货大楼工作时,公司向她收取了500元押金,并称只要进入百货大楼工作押金就不能退回,这是公司对员工诚信考验的一种方式。刘小姐告诉记者,在南昌百货大楼集团公司工作的员工有数千人,每人收取500元押金,这是个巨大的数字。
百货大楼:
并没有违规操作
南昌百货大楼人事科余主任说,员工入职必须交500元保证金,是因为公司有大量的现金和货物在员工的手头上,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建立任何一种安全体系,一旦员工携款外逃,会给公司造成致命伤害。余主任表示,保证金也就是风险保障金,就是公司与员工之间设定的一种安全体系平衡杠杆,只有交纳500元保证金,公司也可由此限制员工随意流动性。余主任认为,百货大楼要求员工交纳500元风险保障金,并没有违规操作。
律师说法:
不能以任何形式收押金
就百货大楼收取入职员工保证金一事,29日记者采访了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张律师说,《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3条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据此,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服装等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条件,这是保障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必需品,用人单位要求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劳动者可拒绝执行;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收了押金的,则应当立即退还押金给劳动者,不然的话,劳动者可凭劳动合同书和押金收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退还押金。
投诉B
一天连续工作超15个小时也没加班费
周先生还向记者反映,他自从进入百货大楼工作以来,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是经常的事。员工要求百货大楼给予一定的加班补助费,可百货大楼管理层称只能以员工薪水按绩效核算,不可能有加班费。“不少员工每天连续工作超过15个小时以上,到周未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更是没得休息。公司根本不允许节假日休息,一味强迫员工工作。”周先生告诉记者。
百货大楼:
整个行业都不存在加班费,百大也不例外
余主任在接记者采访过程中明确表示,百货大楼发放员工工资及奖金是根据员工的效益而定。公司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不少员工都是由供应商自行招募的,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供应商发放。另外,供应商根据生意的好坏,自行拟定上班时间,公司很难控制员工上班时间。“员工的工作量越大效益越高,工资奖金就越高,省城整个商业行业都不存在加班费,百大当然也不例外。”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张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投诉C
社保、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成空话
百货大楼一名黄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5年5月,她应聘到百货大楼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承诺员工一经培训合格,进入公司后可依法享受法定社保、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可工作近两年了,社保、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是一句空话,公司根本没有为我们办理。”黄姓工作人员一脸无奈地说。
百货大楼:
员工流动性大,缴纳社保成难题
对此,余主任认为,公司正在努力解决员工提出的问题。至于社保问题,由于员工流动性大,许多员工做一两个月就走了,所以缴纳社保的事情一直没法办理。他还表示,百货大楼还有部分员工是供应商从外聘请而来的,只是借用百货大楼场所工作而已,并不是百货大楼自身员工。余主任肯定地称,既然不属于公司员工,那么交纳社保这笔资金就应该由供应商来承担。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就应交社保
针对百货大楼职工反映公司不交社保一事,张律师说,目前有一些公司以“试用期”、“在职满一年”为由限制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张律师说:“交不交社保一个最主要的标志就是劳动者与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有工资收入。只要劳动关系一成立,这个月准备给他发工资,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应该给他参保。”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
[u][color=red]春花 秋月 夏雨 冬雪 此景几许清闲 陈酿 佳肴 知己 良朋 待得半世逍遥[/color][/u]
| 只看他
3楼
有个鸟用
零售行业,没有加班费,超时加班等等是家常便饭.
但是就没见告的.关键是告了又怎么样?有证据吗?这些证据都不好掌握,怎么告啊?
不受这个鸟气的方法就是不要在零售行业混.
| 只看他
5楼
相比沃尔玛的贪“小便宜”而惹上了“大麻烦”,国人虽对“加班”这只纸老虎恨之入骨,却又束手无策。有一个寓言,说一名中国打工者在非洲遇到一只大象,他跟大象说我是劳动光荣的中国打工者,大象立马就哭了——因为大象都知道中国打工者加班很辛苦,然后他跟大象说,我们打算来非洲招聘几头大象,结果大象吓得一边哭一边掉头跑路。可能非洲大象没学过中国法律,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且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
遗憾的是,中国劳动者的现实语境却是生死两难:“超时加班”很可能走向过劳死,拒绝加班则可能砸了饭碗饿死——“加班”这只纸老虎为什么在中国这么强悍呢?说到底还是国内的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软弱无力——曾几何时,某工会主席因替职工维权被企业辞退;曾几何时,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竟然不邀请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曾几何时,面对企业侵犯职工利益,一些工会为虎作伥……要改变类似的现象,一方面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及时补位,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联手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唯有如此,动辄“乱加班”的无良企业才能低下桀骜不驯的头颅。
---------------------------------------------------
[u][color=red]春花 秋月 夏雨 冬雪 此景几许清闲 陈酿 佳肴 知己 良朋 待得半世逍遥[/colo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