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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九百家居称不签2007供货协议就不结付货款
九百家居:经过审批的供应商货款本周五前全部付清
国家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但《办法》中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现象还时有发生。记者日前接到几家供应商的投诉,指称一些零售商还在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供应商作出一些不公平的做法。
事件经过
供应商称九百家居延付货款
本报记者日前接到几个来自九百家居建材、家具供应商的投诉。据其中的一家供应商代表介绍,长期以来,九百家居对供应商的货品付款都很正常,所以,尽管九百家居的门店不多,市场占有率不高,供应商还是很愿意与九百家居合作。九百家居每月的付款日为20日,今年2月20日正好在春节期间,虽然九百家居没有像有的商家那样提前为供应商付款,广大供应商还是没有与九百家居计较。可是到了3月20日,九百家居还是没有为供应商结算本应付出的前两个月的货款。当供应商询问为什么没有按时付款的原因时被告知,要求他们到九百家居签订2007年的供货协议。这位供应商看到2007年的供货协议时,发现九百家居单方面提高了货品的扣率,于是,这位供应商表示,供应商的毛利已经很低了,如果再提高扣率,可能很难继续合作下去了。九百家居采购部的业务员就对这位供应商表示,如果供应商不愿意签订2007年的供货协议的话,那么,供应商前两个月的货款就很难马上结付了。
对此,这位供应商认为,签订年度的供货协议与结付货款是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签订年度的供货协议应该是由商家与供应商坐下来相互协商,最后达成共识,从而继续合作的事情;而商家为供应商结付货款是商家应该按时操作的流程。现在九百家居将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作为结付货款的前提,而且要求供应商签订的又是供应商不能接受的供货协议,因此,九百家居的做法肯定是一种不近情理的,甚至是一种新的“霸王”做法。
这位供应商还告诉记者,当他就“为什么不与九百家居签订供货协议就不为供应商结付货款”致电九百家居采购总监时,得到了这样的解释:由于供应商不与九百家居签订供货协议,这家供应商就有可能不再与九百家居合作,那么,九百家居扣留供应商的货款就是防止供应商的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作为赔付给消费者的损失,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此,这位供应商表示,每一家进入九百家居的供应商都已经支付过质量保证金,用停止给供应商结付货款的方法来作为赔付给消费者损失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建伟。朱建伟对记者表示,由于一二月份属于营业淡季,营业额也不高,因此,出现了延期结付供应商货款的问题。他对将签订2007年购销合同作为结付货款前提的说法解释道,这是具体操作人员在说法上不太妥当,已经要求所有采购人员改正这一说法。朱建伟告诉记者,他已经向分管经理和财务部门作了指示,凡是已经审批过的供应商货款将于本周五前全部付清。朱建伟还向记者否定了关于九百家居资金方面出现问题的传言。
记者了解
明令禁止收费项目改头换面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家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出台以来,很多商家已作出了反应。“有的改了费用名称,有的规范了购销合同文本,尽管出发点不同,但说明大家都在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尽管短时间内还无法解决这种模式给厂家带来的重负,但政府的规定已为行业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零售商已根据《办法》规定修改了原有的《购销合同》文本,一些商家的业务人员在向厂家收取费用时,也远没有以前那么理直气壮。
但是,据本市的一些供应商介绍,《办法》所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在今年的年度供货合同中,大多被各大零售商改头换面。记者在供应商提供的几份超市卖场的收费合同上看到,为了应付《办法》,一些超市卖场2007年的收费项目与2005~2006年度的相比较,在提法上“艺术化”了许多。比如,2005~2006年度的收费项目包括新供应商服务费,商品特殊陈列费,年度快讯促销费,店周年庆祝费,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节庆费以及促销员管理费等。2007年的收费项目虽没有2005~2006年度多,但出现了以往没有过的“保证金”或“押金”的新叫法,根据营业额多少返还给商家的扣点也比往年增加。
一家供应商还向媒体爆料,今年自己公司和杨浦一家大型外资卖场签订年度合同时,被告知要缴纳25万元押金,零售商占用这笔押金不给供应商支付利息,而且只有在合同到期时才会返还。
现象调查
零售商“压榨”手法五花八门
据一位供应商介绍,零售商“压榨”供应商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首先,开店需要大量资金,如果放慢开店速度则将直接导致零售企业在同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许多零售企业便大量占用供应商货款来开店。例如,某台资超市曾提出“将红旗插遍全中国”的口号,但本身的资金实力无法支撑快速扩充的需要,导致其以各种方式来拖欠、占用供应商货款,这种手段已成为许多零售企业的普遍行为。其次,乱收费,诸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堆头费、店庆费、新品上架费等等五花八门、名目繁多。
在强势的零售商面前,供应商们为何无力抗争呢?首先,零售企业很好地利用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此制彼,各个击破。用某超市采购总监的话来讲,要经常变换支持的对象,采取“坑、蒙、骗”的方式,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迫使供应商就范。其次,缺乏某些必要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使想抗争的供应商投诉无门。再次,零售商们利用供应商维权成本较高的现象,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用凭空许诺、相互推诿的方式强占供应商货款。
这种极端失衡的矛盾关系,必将引发一系列的后果。首先,供应商们为了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保住其畅通的销售渠道,就一而再、再而三地迁就零售商,任由摆布者甚多。这样使得供应商没有正常的资金积累,无力投入商品的开发资金,使市场抄袭成风,创新很少。某些供应商为了消化费用,采取乱涨价、以次充好等手段,最终使消费者蒙受损害。其次,由于零售商的优势地位,使零售商们忽视了企业内部的管理。多数零售商内部管理极为混乱,且有许多腐败现象,人为造成供应商商品大量损耗,反正卖不出去或损坏商品可以退还供应商,极大地浪费了社会的物质资源。最后,由于一些超市缺乏监管,盲目扩张,一旦资金链断裂,将直接引起供应商哄抢超市商品、扣押超市高级管理人员等等导致不安定因素行为的出现。
新闻延伸
沪上尚未制订《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实施已有几月,但据上海市经委零售业管理处的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办法》是五部委共同颁布的,而五个部委的行使职责各不相同,因此,目前在具体执行《办法》时,相互之间的协调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按照五个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去梳理相互间的关系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比如说,某一个问题应该由哪一个部门去处理更加恰当。目前,五个职能部门还处于内部磨合阶段。正因为这样,上海至今还没有制订出实施《办法》的细则。
据了解,一些外地的政府、行业协会已经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推出了《商品代(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要求零售商、供应商共同执行。对此,市经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上海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合同。这位人士表示,如果要制定合同,就要制定“格式合同”,就要强制执行,若推行“推荐合同”意义就不大了。
市经委相关人士针对九百家居的问题表示,如果投诉九百家居的供应商所反映问题属实的话,那么,说明九百家居的法制意识淡薄了一点。在《办法》出台以后,处于强势地位的零售商要更加谨慎一点,要尽可能地创造出商供之间的共赢、和谐气氛和环境来。如果以签订合同作为“要挟”,停止结付货款就更加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