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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成都市政府获悉,《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于5月22日正式出台。该办法率先在全国明确禁止了10项滥收费,其中备受关注的进场费、店庆费、合同续签费、装修费、条码费等被一律叫停。
“十条戒令”规范零售商乱收费
据成都市工商局副局长孙英元介绍,早在今年年初,成都工商局受政府指派就已着手起草《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其目的是促进市场公平交易,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平等交易行为,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互利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缓解“零供矛盾”。
他说,过去,零售商依仗其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强迫广大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格式合同,收取名目繁多、数额不菲的各种费用,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这不仅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也间接威胁着消费者利益。
成都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召集零售商、供应商召开调研会议,经过数次研讨修改,终于出台了这一实施办法。成都零供办法首次禁止了10项收费,其中包括:以供应商的商品进入零售商的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合同续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据悉,上述费用均是供应商强烈反对的收费项目。
另外,针对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办法》特别规定,商场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时,应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内容。未提供促销服务的,供应商有权拒交。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对供应商以往存在的四种行为进行了规范,供应商供货时不能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供应商不得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供应商不得有损害零售商商业信誉的行为,供应商不得干预零售商自主决定零售价。
商场、零售商欠款不得超过60天
据孙局长介绍,零售商或商场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现象在成都时有发生,这不仅威胁供应商的生存,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该《办法》规定,零售商应按商品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如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但任何形式的货款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办法》还明确杜绝了零售商拖欠货款的常见借口,零售商不得以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等理由及其他违反公平的事由延付货款。
同时,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还规定,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为防范霸王合同,成都市还推荐双方使用工商制定的示范交易合同文本,对于自制合同与示范合同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零售商,工商局可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公众评价该商场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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