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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照兴 男 汉族 出生日期:1979年1月13日
被告:深圳市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六区建安一路明和堂医药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18101
诉 讼 请 求
1 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00元。
2 判令被告增加一倍赔偿15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 实 及 理 由
2006年7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深圳市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圳华分店购买了由安徽三体医药保健品公司生产的;三体牛鞭勃动力胶囊。两盒合计价格1500元,经服用后,并无说明书上所显示的功能,于是立刻停用。经咨询药监局得知,该产品批准字文号为:皖Q/WS-9-95(健),经查询都不知是什么批号。可药盒和说明书却标示的主治功能:主治阳痿、早泻、性欲减退、房事过度、男女性功能障碍、神疲乏力、腰酸膝软、畏寒肢冷、夜尿频多等症,尤其对举而不坚,房事时间短暂有独到功效补肾壮阳、强精生髓、补气益血、固本生精。已它所标示应属于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药品的为假药。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根据我国〈食品法〉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确认,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批准文号。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发布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暗示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的一倍。(三)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八)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综上所述该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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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