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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销返利销售赠送方式
目前在厂家和商家之间交易,此种形式比较多见,但反映出来的形式却不一样,主要有:1、以降价的形式反映出来,即某一阶段商品的售价会低于定价,如企业降价纯属市场左右,降价纯是为促销,购销双方无关联关系,那么此种降价应理解为折扣。由于商品降价而使商家受到的损失,会在厂家和商家的下次交易时体现出来,即厂家会将补偿额在下次的售价中扣除后再开具发票,将两次发货对比,仍表现为降价销售。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厂家和商家均按发票上的金额入帐和计提销项税金、进项税金。2、以返还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即由于商品降价使得商家受到的部分损失由厂家以补贴的形式返还。对于此时返还的资金税收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即:“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的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此时返利涉及的资金,厂家一般会直接增加销售费用,而商家此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开具资金往来发票,将收到的资金直接计入利润科目;有的给厂家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但其项目却为一些办公用品等;总之此种情况的返利,很容易在税收上发生问题,很多企业不会主动在没有红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冲减进项税金。
以上诸多销售赠送方式,虽然叫法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却有其相同的特点:都是促销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通过一些让利行为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从而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出,所谓“买一赠一”、“消费返券”等等销售赠送行为,在会计上其实大多应属于“商业折扣”行为,有小部分因质量原因的降价或打折应归入“销售折让”等范畴。但为什么很少有企业冠以“折扣”或“折让”,按规定正确进行会计记录呢,原因就是目前对“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等税收文件中虽然分别有规定及处理办法,但在其内涵及处理要求上却不尽一致。在会计定义上“商业折扣”指的是在购货方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销货方给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视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产品(或商品)数量上的增加,二是销售总价或单位价格上的降低。“商业折扣”的这一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的只是优惠的结果而不是优惠的额度,所以在会计记录上并不要求进行特别的反映。而税收政策上却要求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者之间的这种不统一和缺乏可协调性,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记录失实、税务概念模糊、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起到了助推作用。
- 该帖于 2007-10-15 10:18:00 被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