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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08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领双薪了!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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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楼主

许多零售企业特别是内地民营零售企业,没有同员工特别是基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这种现象对于劳动者将是一件好事,可以依法申请二倍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01月01日施行,看看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谢谢新《劳动合同法》!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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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2楼
劳动者的权益越来越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了!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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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3楼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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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楼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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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5楼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有何利弊?
作为员工,如何面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企业,如何应对?

请大家一起聊聊。

wo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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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6楼

好啊!感谢政府!感谢人大!我重来没签过合同,明年我要双倍工资去!老板恼羞成怒,找各种借口把我辞退了咋办?

山高路远路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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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7楼
请政府、工会组织企业家们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以利于真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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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8楼

------ 以下是引用的内容 ----------------
老板恼羞成怒,找各种借口把我辞退了咋办?

 劳动合同不是老板能随意解除的,新《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春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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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9楼
真是好消息!盼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监督,真正实施到位。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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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0楼

明年11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我国开始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对打工者这个弱势群体,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收取各种财物。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超时,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等等非常详细的法律条款,强有力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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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1楼

    针对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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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2楼

在零售业普遍存在供货商派驻商场员工无劳动合同、待遇低、无“五保一险”、无劳动保障等问题,供货商派驻商场员工是否可以遵照新《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要求商场保证其同工同酬呢?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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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3楼
2008年即将来临,让我们共同祝愿:打工者新年快乐!

嘿,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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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4楼
新年第一天看到这样的好消息,真好!

dingy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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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5楼

期盼《劳动合同法》的真正实施,劳动人民一起顶呀!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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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6楼
借《劳动合同法》的东风,希望2008年是劳动者的幸福年!

山高路远路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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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7楼

------ 以下是引用的内容 ----------------
请政府、工会组织企业家们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以利于真正贯彻执行。

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规企业严罚!

嘿,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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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8楼
好消息,继续顶!

购物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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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19楼

  2007年12月5日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说,当前贯彻实行《劳动合同法》、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出现的一些情况。有相当的用人单位采取了很正确的方法,对目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是,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也出现的一些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刘继臣指出,第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想他们是为了规避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经引起了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比如说,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坦率地说,这个公司,尽管他们也花了不少钱,给了一些经济补偿金,他们的动机、意图到底是什么,好多参与了解这个事情的人也不太清楚,不管怎么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采取这样的措施,尽管辞职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疑问,这样的用人单位,领导的思维方式,恐怕有问题。还有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违法《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法》的大部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这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条,我们国家的劳务派遣工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本来你就是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你要把他改成一个劳务派遣工,那就是说国家法律提倡什么,你就反对什么,你想想这样的用人单位,这样的企业家,坦率地说,你好不了。你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和法律对着干,你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上,你也有可能规避国家的法律。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营者很难会使企业兴旺发达。

  三、裁员,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有一个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工会法》21条有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你要告诉工会,工会提出纠正,你要给书面答复,这是我们国家《工会法》规定的,不管你这个企业的性质是什么,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你就得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不管是经济法、民商法还是劳动法,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有的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经济补偿明显低于现行的有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什么叫规避?逃避责任就叫规避,逃避不作为。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刘继臣说,实际上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dingyixia

积分:483    金币:213
  |   只看他 20楼

员工始终是弱者,怎么能斗得过老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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