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超然弟兄们:
这些天面临时空的侵权诉讼,可能给大家带来不少压力。确实,大家出门做事都是为了赚口饭吃,谁也不愿意招惹是非。很多过错,可能都不是出于己愿。
对于超然是否有侵权行为,我想超然的弟兄们自己非常清楚。这些年,从代码的改变程度可以看出,你们大家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热情,也发挥出了很多智慧和创造。从效果可以看出,你们的能力是值得尊敬的。但中国有句古话:鸟随鸾凤飞程远,人伴贤良品自高。如果跟对了人,跟对了团队,也许,你们可能会加入到一个非常出色的企业行列,但如果跟错了队伍,也许,你们的付出和劳动,都将付之流水,而且,自己的行为也会为人不齿。
作为竞争对手,我希望大家能够公平的站在比赛起跑线上,对于遵守比赛规则的对手,时空是非常尊敬的。时空会认真的参与比赛,会竭尽全力争取胜出。但对于不遵守规则,靠不道德的投机取巧想博取价值的对手,时空将给与坚决的打击,绝不手软。所以,对于这次诉讼,时空将会倾注全力,如果不能让最终应该承担责任的人遭受应有的惩罚,时空是绝不罢手的。我真诚奉劝超然无辜的员工们,如果你不是这个事件应该承担责任的人,还是重新塑造自己的职业生涯吧,在下次选择奉献青春的企业时,一定要了解这个企业的核心组成,要了解其真正的技术实力,要了解这个组织是否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组织者的真实身份都不敢暴露于公众,要用几个老太太(可能他们也是无辜的,不明真相的)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你们值得为他们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汗水吗?
一个业内从业多年的老IT人
时空公司:
我是北京一个普通律师,也是你们的一个朋友,得知贵司已经动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愿意为你们鼓劲。前两天看到四川一个律师事务所给你们发来了一个律师函,针对这个事情,我可以从我们熟悉的法律角度,给与贵司一些建议和帮助。
贵公司网站及科情网上发布的信息均已阅,我认为对于对方发来的律师函,可不作回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构成法人名誉侵权的前提是诽谤即虚构事实或无中生有,且后果严重。从信息内容来看,你方发布的信息均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并无虚构成分,自不够成侵犯其名誉权。再者,你方发布维权信息,是对公司目前所发生的法律诉讼,向社会及用户作正常的通报,是自身合法权利之体现,且这种通报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另外,你方是在法院立案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向社会通报的案件信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公开审判原则”之规定,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民事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外,当事人及法院均有权公开案件信息,这种公开并不构成对法人名誉权之侵权。
更何况,目前司法实践对此类事情均已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作侵权处理。被告发此函目的无非是混淆视听,无理取闹。
为此,本律师建议对此函无回复之必要。本建议仅供参考。
看了这个,就明白了上面的贴子:
致: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贵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收悉,就贵所受成都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超然)委托,要求本公司“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一事,本公司正式回复:
在上述信息中,本公司仅是对案件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没有任何诋毁、诽谤行为。对于武汉科情网站上表露的信息,里面有以下文字:【2007年原告发现该被告复制、发行的“超然流通领域软件开发平台”、“超然通用数据传输平台 V
超然软件是否侵犯本公司著作权,并非超然获得 “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充分的抗辩理由,更不是超然申明为“独立自主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能够为自己辩解,在法院立案后,本公司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案件信息,当然,超然公司是否有侵权行为,最终应该交由法院裁决。
本公司调查发现了相关证据,并依据这些证据提出了法律诉讼,在自己网站通报案件信息,表述内容没有超越出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讼书》范围。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严重侵犯了超然公司的名誉权”问题,更不存在“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一说。
本公司的根本理念,就是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让任何侵犯他人劳动成果的分子逃脱惩罚。本公司是一个能够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也愿意为社会尽自己应尽义务的公司,如果本公司处理行为不当,欢迎社会各界给予指正。这个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很多人都在不同程度的关注这个事态的进展,也有很多人以不同方式参与到这个事件的讨论中。所以,本公司只对自己官方的言行负责任,不能对社会上其他各种言论承担责任。
新消息,号外......,最新发现,太专业了,晕,懂技术的试试看
[转载]:
超然是否侵权,有条件的技术同仁,可以做个试验,便可以大白于天下了:
试验条件:找一套超然 2006 年的数据库;找一个时空 2004 年的运行程序;
假定:如果超然的产品是自主研发的,那么,用时空 2004 年的程序,是不可能与超然 2006 年数据库配合起来的;
我们打开超然的数据库,在 SQL Server 下执行下面五个语句,调整一下数据,之后,用时空2004年前发布的程序,便可以直接使用超然的数据库,用户名: admin,口令:z
insert into gsetup (shezdm,shezmc,shezlx,shurz) values ('系统控制','系统版本','字符型',3)
update zhiydoc set kl = 'cj0gz11dkfxfjmmw0c5ckisplo8ola'
update zykygn set lgnname = 'admin' where lgnname = 'Z'
alter table gnlog add duifbsh char(20)
insert into zhiyjsgx (dzyid,djsid) values ('admin','admin')
在程序运行起来后,可以调用出绝大部分功能,而且,所有的单据,都可以正常的交互工作,只是在数据存盘时,会报一些错误。
对于具备软件开发经验的人都可以知道,程序与数据库是紧密配合的,所有的开发,都是在数据库设计基础上完成的表现逻辑,如果超然是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无论如何,时空在这个产品两年前的程序,是不可能在它的数据库上运行的。如果说两个产品界面上雷同,还是可以让人认同的,但如果两个产品能够雷同到这个程度,我想,这世界上没有人会相信,不相干的两群人,而且远隔千里,居然能够如此不约而同???
通过这个试验,至少可以说明,两个产品的登录机制、权限机制、菜单表现机制、登记经验历程机制、单据解析机制、万能打印解析机制、查询功能解析机制、日志机制等等,都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否则,程序是肯定不可运行起来的。尤其时空的单据表现机制,了解时空软件的人都知道,是要靠非常复杂的数据描述,来展现和解析功能逻辑的,这个机制,研发于1997年的前时空时代(北京科情时代),历时 7 年才最终成熟。在时空参与过设计和开发的人员描述,即便拿着时空的所有设计,想写出一样解析逻辑,从理论上,也是没有可能的。
当然,超然的后期版本,在单据解析部分,做了根本的调整,将离散的数据集(一个表群)保存成一个数据流集合(一个表,单据部分整理成一个字段保存),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根本的改变,但这个种存储解析方式的调整,并不能说明其本质是自主知识产权的。
超然在2006年后的版本,确实做了非常大的调整,一个是技术上将数据库连接引擎由 BED 改变为 ADO,这个改变确实工程量是非常大的,再有,就是超然对程序代码做了彻底的结构调整,并且,将时空或科情的所有注释,都尽量毁灭掉痕迹了。
对于想做上述试验的技术同仁,如果遇到问题,本人可以提供各个方面的技术支持,大家可以自己评判超然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真如超然所说:“独立自主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本人不是法官,无法对这个结果做判决,所以,也不能下相关的结论,大家自己去下结论吧,我们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数据库找到了,但没有程序,出于好奇,对数据库里面内容浏览了一下。
本人做时空产品的技术维护工作多年,对时空产品还是非常熟悉的,确实,这个数据库就是时空的数据库,差异太小了。
发现几个线索,请供时空参考:
在超然中,也有一个 zi_xitong 表,表名、结构,与时空的居然完全相同,里面的数据也是时空2003年的各个子系统内容,是现在时空系统的数据子集,好像据我所知,超然不是按子系统管理机制管理的,也没有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办公系统等,;
另外,超然数据库系统中,也存在 sk_reg80 这个表,这个表时空记载时空授权注册的,如果另外的软件,好像怎么也不应该在时空去获取授权注册吧?里面居然还存在着“北京时空超越”字样,好像也难以获得一个合理的解释。
这个表里,还有一个 shikongfk 字段,时空公司的字段解释:时空反馈号,不知超然系统,怎么也会有这个字段,应该怎么翻译这个字段名?
如果这个数据库系统是超然的设计,还是希望超然能够对上述内容给与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上述线索提供给时空,也许对时空维权能有所帮助。
:) 不用谢啦。

转载,哈哈,两家杠上了,好戏连台唱:
欢迎超然提交司法鉴定。对于时空,目的就是要将这个事给搞一个水落石出,假的,就不能是真的,无论其伪装多么巧妙。真的,就要还原其本色,还其清白。
时空已经为做司法鉴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法院无法在技术上界定是非的时候,时空也非常希望由社会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能够给与一个公正的鉴定结果。
周正龙嘴硬,但硬不过事实,也伪造不了事实。所以,还是奉劝那些没有被最终惩罚的周正龙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个平凡本分的人吧。也许,早点吐露事实真相,自己还能有更多一点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