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时空公司客户:
在您安装时空公司软件(包括试用时空公司软件)时,您已经同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空公司)达成一份电子协议,这份协议约定:
1)不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之外,使用、复制、修改、租赁或转让本软件或其中的任一部分;
2)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在您和时空签署正式合同时,又通过书面形式和时空达成以下保密约定条款:
1)甲方(客户)保证不泄露乙方软件和资料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软件产品以及技术文档转让或提供给第三者使用。
3)保密条款:本合同软件的程序、文档、相关资料及其他乙方专属性或机密性资料(以上统称机密资料),甲方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密。
现在,在时空公司客户群中,时空公司发现个别客户未经时空公司许可向四川超然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超然公司)复制、泄露了时空软件。同时超然公司在以不同形式,以为客户维护数据的名义,获取时空数据库并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数据加工。这种行为,对于客户来说,可能会导致客户数据流失或商业机密泄露,增加了数据的不安全性。对于时空公司来说,依据上述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客户未经时空公司同意,允许第三方(例如超然公司)加工、拷贝、复制、泄露、使用时空公司产品中的数据库,都是侵权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请客户公司密切关注以上信息,对于已经向超然公司提供过相关证明材料的客户,将面临连带诉讼及承担相应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希望这些公司能够迅速与时空公司沟通并达成谅解,收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社会媒介正式声明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废。
北京时空超越科技有限公司
中小软件商如何破解生存瓶颈
近期,产业界关于软件厂商间的知识产权诉讼频繁,中小企业在快速成长过程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健全内部管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成为业界所关心的话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中寻找出路,打破生存瓶颈,成为讨论的焦点话题。
时空软件公司总经理钟小满,今年某起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在本期对话中与律师一起讲述此次起诉成都超然侵权案始末,并对中小软件企业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钟小满在对话中讲:“对中小企业发展来说,它最大的成本是开发成本,企业竭尽了全部开发力量,希望这种开发成果能够得到社会的回报,这种回报用于再开发和再生产的过程。而当他人有了你的源代码之后,因没有前期那么多成本投入,就用低廉价格获得客户和市场。这不仅侵害了原始开发者的利益,同时,还把整个市场的规则给搅乱了。我们做这件事情,也是希望能得到社会的公证”。恒迅时代顾问肖勇表示:“非常赞叹钟总这种做法,这样可以给国内的一些开发人员和软件公司敲响一个警钟。” 王国华律师则认为在认定侵权方面相对来说困难一些,关键是在取证的过程中比较艰难,另外现在相对来说司法事件有司法方面的认知,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对话中,律师王国华给中小企业提出了建议:“首先我觉得中小企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另外遇到这种侵权行为的话,个人认为应该坚决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因为我们一味的纵容,一味的退让的话,相当于自己在自掘死路。”
本次‘E领袖对话’实况录像及文字实录:http://soft.chinabyte.com/elxdh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