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上有关“钓鱼式执法”被大家所热议,作为管理方的政府公路管理机构被
众多的网友痛批得体无完肤,而有关政府执法机构在面对各电视台、报社等公众媒体
所表现出来的强硬立场,在群众看来是多么的可笑,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发展
过程中,从粗犷式管理有必要向精细化管理转型的迫切需要。以此为例,让我来说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钓鱼执法粗犷式管理模式,它的危害,及改进的方法!
“钓鱼式执法”其原意是在设定特定诱惑条件的情况下,完成对“是”与“非”的鉴别,
他的执法行为从事情发生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而我们普通意义上的执法行为是等事情发
生以后再去执行,而事前执法与事后执法最大的区别点是事前执法万一有所偏差,它将
影响当事人在事情发生之前到最终的行为过程,而事后执法只起到一个对当事人行为
“是”与“非”鉴别,不可能影响当事人自主意识及其个人行为。
而现在大家热议的“钓鱼式执法”被圈以事前有执法者、钓头、钓钩等的利益关系,还
被加以处罚指标、处罚利益再分配等利益关系,所以,这种“钓鱼式执法”影响并参与
进当事人在从事发到事后整个过程中,左右个人行为是个必然的结果。
那为什么会有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的存在呢?这就需要深入了解中国的司法体系和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一、中国的司法体系的介定过于粗犷,跟不上社会快速发展的
进度,包括处罚力度,法规的制定等等,相对于纷繁的事态,中国的法律的包容性太大,
度量的尺度不一,这就导致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介定和处罚的标准可变性很大,这对当事
人和执法者都是不公平的,当事人和执法者都是法规的承受人和实施人,他们必须对违
法的行为和处罚结果负责,而模糊的法规就会导致承受和处罚的不公平。
其二、是管理行为的粗犷,管理行为的粗犷是人员素质和执法技巧决定的,想一想,为
什么要采用“钓鱼式执法”呢?是因为“钓鱼式执法”简单易行,操作方便。相对于事
后执法过程中的取证难、介定难等等问题,在“钓鱼式执法”面前都能一一得以解决,
“钓鱼式执法”的先决条件是假设事前当事人是即是违法人(即吃饵的鱼)执法者只要
将鱼吃饵的过程拍下来,作为证据,就能获得所谓的证言、证物。以满足定罪的条件。
相对于事后执法,这个执法过程动机不纯,事发前就已经影响到了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事前执法相等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钓鱼式执法是野蛮式执法、粗暴式执法同类型的
派生物!都是以执法者单方面主观意识为标准去圈定违规群体的行为!这也从另一方面
反映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对中国整个法律法规体系一知半解的理解状态!
其三、“钓鱼式执法”有可能在这样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过程中,被滥用了。这次中
央电视台在报道中提及“钓鱼式执法”有很多人都上过钓,被不公平地处罚。当钓鱼式
执法成为一种普遍的手段,当不公正行为带有普遍性时,人们会反思“是不是这么多人
都在违规犯罪?”如果当一种事情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我们不能说人的行为出了问题,
只能说这一法规出了问题。所以“钓鱼式执法”成了千夫所指,其中也有对执行人的指
责,也有对落后法规本身的指责。
当然公路执法部门也有公路执法部门的难处,对黑车营运的界定,黑车的取证,都是非
常麻烦琐碎的一个过程。怎么才能简单有效对公路运输行业进行正常管理,成了有关部
门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
我在这里提供一二个解决方案,当然可能在现实中会因情况不同,而产生很多不足之处,
但希望与大家一同是探讨解决。
解决方案一、对黑车私运加大法规处理力度,黑车运营的主因是无证无牌无保及跨区营
运车辆,万一出事,营运风险无法承受,转嫁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这些都是可以
通过公路管理部门上路例行检查证照的齐备来进行处理的,对于客车司乘人员的保险则
可以通过与相关保险机构联网查询。
解决方案二、对跨区跨业务营运的非营运车辆(即所谓真正意义上的黑车),可以采用
多次取证,合并界定的方法来处理,虽然会很麻烦,但处罚力度大的话,会起到扼制作
用。
解决方案三、在部分地区,黑车之所以成为“黑”的主要原因是营运与非营运之间有一
个办事效率与费用的差异,怎么利用价格杠杆、实用性服务,将黑车变为正常营运车,
起到一个政府、群众、车主三赢的结果。我觉得应该以事实为出发点,以群众利益为
基础,有思路地来经办这类符合当地实情的事情,何尝不可呢?
解决方案四、我什么都不说,让公管部门与黑车司机坐下来聊,聊出一个结果来,把
大部分的黑车司机都招安了,让客运市场和行业协会自行管理比单纯的单方主观意识
管理来得实际和有效。黑车有黑车存在的市场,怎么分化瓦解这种不正规的市场,将
它正常市场化,这才是治标制本的事。象现在这种罚款黑车,黑车为了翻本变得更黑,
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今天打的字有点多,请大家慢慢看吧!
晚安!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