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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揭示易捷通股份组成及其与思迅公司不可告人的关系

不做行业老大N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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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1楼
你们是哪个行业的?软件吗?搞不懂啊,你们行业趣事真多,勾心斗角啊。看的出来楼主和上面提到的那几位是对手关系啊。这样做不对啊,楼主。但作为渠道来说的话比较麻烦,谁做得好谁就是老大!!!没办法

杜拉

积分:24    金币:12
  |   只看他 42楼

做为代理商,哪家给我们合法的带来利润最重要,至于供应商谁和谁合作我才没兴趣,倒是楼主英雄好像有点过分哦,在行内的网站上公开谩骂人生攻击,不像是君子所为,嫌的太没品,我们怎么样也算是IT人士,早听说行业内要整合上市,这种创新的合作模式,是不是上市的初期准备呢?刚开始就遭楼主的狠毒攻击,是否已受到出货的危机?

不做行业老大N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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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3楼
支持楼主!!!!你们行业10W注册可以做股东太低了,看不起你们行业,呵呵

不做行业老大N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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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4楼
看来都野心勃勃想搞行业垄断啊,鄙视行业垄断!!鄙视超级鄙视!

不做行业老大N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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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5楼
明天我出资把你们这几家公司收购了算了,做你们行业的老大。对我们电器行业你们都是小不点,郁闷,搞得竞争成这样!!有必要吗?真的混得都一个个挨骂才爽啊,你们都是老板啊,注意自己的品味吧。人品问题啊,鄙视,集体鄙视!!

cnm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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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6楼

奥凯软件真的是思迅的第二品牌吗??公司正在计划明年的营销模式,准备和思迅谈谈呢,刚好找奥凯就可以了,顺便捆绑易捷通的POS机!!呵呵!!

cnm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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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7楼

如果楼主说的是真的话,那真的要仔细考虑了,和三个知名厂商捆绑,不错啊!!我觉得要跟着一起走啊!!楼主的那家公司就算了吧!!不进货了!!

这个真的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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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8楼
楼主你说的对吗?奥凯软件真的是思迅的第二品牌?按楼主这样说那我不的不考滤其他家会不会也有二线品牌呢?

kk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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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49楼

作为思迅的代理商,我还是百思不得理解,好端端的,为何再搞一个牌子砟自己的脚呢?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这些做了好几年思迅的老代理商们,马上在我们这又将出现新一轮的价格大战啦,本来价格已经够低的了,我想将来软件真不值钱了这样子搞.对于易捷通,去年就有第二个牌子了,OKPOS就是易捷通搞的.当然,研科也不例外,一个机器搞N多个不同的盒子装着,老王到处呼悠大家卖他的机器,时不时还主动劝大家串货到别的地方,我深受其害!不过我现在已经在做珠海佳博的了,合作起来较简单,老王是个"奸商"!

六盘水POS

积分:24    金币:12
  |   只看他 50楼

一看就知道楼主是谁,显然是被这帮人伤害得太深,我觉得不应该采用这种方式,降低了自己的品味。应该直接把他们告上法庭,法律是有这方面的解释。

汉王

积分:24    金币:12
  |   只看他 51楼

我仔细看过了上面的内容,觉得没有什么意义。发布这个文章的人一定是花了不少心思,费了不少劲。一定是一位“高级国际侦探员”。。。。。。。。。。。。。

      不过觉得还是这个发布的人做法不对。一定是个小人。哈哈哈哈

汉王

积分:24    金币:12
  |   只看他 52楼

杜拉

积分:24    金币:12
  |   只看他 53楼

做好产品才是硬道理,其它的都是无聊

超市刚刚

积分:1248    金币:288
  |   只看他 54楼
10万元做老板 ? 哎?管她的 以后找人合作时看准就行

旁观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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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55楼
科脉,这次你玩大了,争竞不过人家也不用搞这些小动作吧,至于吗?人家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呀.可悲呀

tao炽天使

积分:642    金币:325
  |   只看他 56楼
RE:

这几年POS 行业的不景气  就思迅这样的公司 要上市估计很难

- 该帖于 2010-1-1 17:10:00 被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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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您说话

积分:56    金币:4
  |   只看他 57楼
各位,不要在这个圈子里混了,投身演艺圈吧!你们都是好演员!

货架大全集

积分:24    金币:12
  |   只看他 58楼

真热闹,合作就合作呗,人家自己的事情,不过话又说回来为什么不明来公开合作呢,暗地搞就有些不地道了.我看的头晕了,不是说思迅是IBM投资的吗怎么全是中国人啊? 实在有些云里雾里...

可为什么呢

积分:274    金币:137
  |   只看他 59楼
RE:
汗了,事情还真的不简单啊- 该帖于 2010-1-2 18:19:00 被修改过

酱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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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60楼

从回贴的内容来看,都是当事双方在彼此调笑。50楼的提示得好,我帮你们找到法律的解释

诈骗罪往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我建议你们对博公堂,还大家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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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酱油党华丽的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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