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
商品类别 | 商品品牌名称 | 商品说明 | 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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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政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以上是百货专柜的租赁合同中对铺位经营的商品和品牌进行约束的条款,
从中可以看到,任何品牌想要同时做附属品牌(子品牌)的商品,是不能与当初的合同相违的。
应该是乙方获得附属品牌(商品)准许经营的相关证照,再向甲方提出合同经营商品品牌更改申请,经过甲方招商部门核准与商场经营规划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与乙方签定附加协议后,乙方才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销售附属品牌的商品吧。
当然附属品牌的商品不与商场的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同质化,是招商人员要考虑的重点吧。
现在不仅是在百货业态,在超市业态也出现这样的现象:某些知名品牌在其他领域开发子品牌,想借原来的龙头品牌的老渠道迅速打开市场局面,以避免子品牌受到其品类领域中的权威品牌的压制。是种抄近路的手段。但是如果背后没有过硬的质量体系支持,这各抄近路的方式也只可能是拔苗助长,能占一时的便宜,买不了一世的乖。
楼主提这个问题,我一直在想其背后的用意。附属品牌的引进可能也是搭原来的顺风船吧,不过,该严把关的时侯还是要严把关的。一切按规矩办吧。
2011-11-21 15:24被设为骨贴,积分加20,金币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