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省会城市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价格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经查发现,部分商贸流通企业存在优惠折扣价高于原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不如实标示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百盛、上海置地等商家纷纷喊冤,一石激起千层浪,发改委的《查处》通知,其实是对百货业多年来实行的价格促销潜规则叫板。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也就是说,“原价”是该商品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可以说,除了少数知名品牌,大多数品牌商品上标注的原价都未真正销售过,商品价格虚高由来已久。因为商场认为品牌公司价格高而组织越来越大力度的促销,而品牌公司因为商场过于频繁的促销活动而无法承受高额费用,使得这一现象愈演愈烈。
那么,究竟谁应该承担价格欺诈的罪名呢?
我们应该需要知道谁在定价,因为其是价格虚高的主要责任人。目前百货店售卖的商品都是以租赁、联销的形式与品牌公司合作。商品的定价权、所有权都在品牌公司手中,所以对于原价(这里指服装上的标价)商场是没有发言权的,而品牌公司需要对商品的销售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进行统一核算后,再考虑商场活动费用等,将价格定在一个可以承受目前主流促销力度(如满300送300、满300减150、5折等)的水平。
商场是否可以全面了解单一商品的“原价”(即发改委所定义的原价),如果它能了解那么商场就有监管责任。虽然,目前商场都实行了电子化管理,拥有强大的POS、MIS系统,但事实上,很少有百货店真正做到了单品管理。某件商品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往往只有品牌公司可以提供,那么在商家都无法全面了解的时候,消费者更是瞎子、聋子了。
作为一个百货店内部人士,我也曾多次听到顾客反映促销时候买到的商品还比促销前要贵,这是欺诈,但是营销活动的本意并非如此,如果说营销活动的策划者要对价格欺诈负责,那一定是冤枉的。我很遗憾地看到几乎所有管理者已经对“优惠折扣价高于原价、返券促销价高于原价”等现象习以为常。每次举行类似活动时,似乎再大的力度供应商也是可以承受的,因为供应商会恢复原价。
形成价格欺诈现象的关键,很多时候反映出来的是商场管理能力的不足。
以满额立减为例:如果商场拟举行满300立减150元的活动,品牌专柜之前7折销售,活动期间恢复原价,那么一件599元的商品,在活动前就是420元,在活动中就变成了449元,明显高于促销前的原价。在这种情况下,品牌商品其实只能恢复到原价9折的基础,才能保证所有商品比活动前的交易价格低。但是几乎没有商场管理者正在思考或者关心过实际售价的问题。
以满额送券为例:如果商场拟举行满300送300元的活动,品牌专柜之前5折销售,看似恢复原价参加活动的力度还是与原来相同,但是一件799元的商品只能送到600元券,即使能补贴现金的情况下将600元赠券用完,顾客实际也是花了799元得到了1399元的商品,实际只打了 5.7折,核算下来顾客实际要比5折购买多付至少 56元。这些顾客多支付的费用,有些成了商场的边际毛利,在商场得利、主管部门不查、顾客不投诉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有了生存空间。
商场如今大叫“冤屈”是因为它们不知道自己病在哪里,顾客“不打折不买”的心态和发改委价格欺诈的定义,往往让商场陷入了困局。长期举行满额送券、满额立减的商家,今后将何去何从呢?是否该像西方国家一样实行一年两次的打折季,只在一年中的两个时间段打折。会不会在发改委的“一股风”后又恢复常态,继续现在价格的数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