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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嘉兴农工商超市(嘉兴汽车北站店)的一名理货员,3月份超市盘货后告知少了318元的货,结果是由我全额赔偿,店方的理由是这是超市的规章制度,我请他们拿出书面的处罚依据,他们也提供不出,我想问的是,超市此举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我应该到哪里去投诉或要求劳动仲裁?谢谢!
1: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商品缺失后由员工赔偿的条款.
2:商品缺失原因多样,店方监控不到位(店内无视频监控设备),收银员收款操作失误(漏扫,错扫条码),仓库管理不善等等.
商品丢失后由理货员赔偿部分我没意见,但是全额赔偿肯定不合理.
3:超市解释说,理货员没有看住商品,但有时顾客只是正常拿货,然后到僻静无人处藏在口袋的,理货员不可能一直跟着.超市在防范偷窃和管理上难道没有责任吗?
4:赔偿的金额并非商品的进货价,而是商品的销售价.似乎也不合理.
在和超市理论的过程中,一位姓陆的经理一直强调,超市的规章制度就是这样,觉得好就做,觉得不好就不做.
我对她的解释真的感到无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要求是员工在造成损失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所以是否能够要求员工承担,取决于该员工是否有重大过失行为.
超市的规章制度和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和<劳动法>,如果有违法相关法律的话一样是无效的. 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