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未按15%分配利润
“按照规定,法院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张成茂告诉记者,他认为立案问题不大,“其实事情并不复杂,就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
根据起诉书,1987年,胡懂志与张大中签订的一份《张大中与胡董(懂)志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资人民币三千元”,并“维护大中电器的正常经济利益”;“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
胡懂志向媒体表示,24年来也陆续收到过张大中支付的利润分配,数额每年不等,但是张大中没有依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分配比例分配过利润。
张大中助理称3000元是借款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张大中特别助理称,“对于此事进展,目前不发表任何评论。”不过,4月21日,北京大中投资有限公司人员表态称,“当时那3000元只借了三个月,租的厂子被收回去了,音箱厂一拍两散,就把钱还上了。”胡懂志手上的那份合作协议原件,“因为是好朋友,没把这个条要回来”。
而2007年,大中电器以36.5亿元出售给国美。胡懂志称,很难计算当时的15%今天价值多少钱,如果按照36.5亿元的卖价计算,这笔收益高达5.475亿元。不过,7000万差不多需要50万的诉讼费,他表示只交得起这么多,只能先要求法院判决张大中支付“部分”合作利润。
(新京报 记者 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