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枣庄7月13日讯(本网记者)标签上标注的是低价,收款时却以高价计算。近日,市民王女士在枣庄银座华山店购物时就遭遇了这样的隐性陷阱,不知不觉中被超市多收了数元钱。 7月1日上午,市民王女士到该超市购物,一口气购买了20余种价值百余元的商品,其中有一款散装的“蜡笔小新”果肉果冻,工作人员打包称重后贴上了价格标签,金额是7.94元。回家后,王女士无意翻看购物小票时,意外发现上面显示的该款果冻价格竟然是9.86元,超市方面多收了1.92元。她将购物小票与商品标签仔细对照,终于找到了原因所在。标签上标明的该款果冻的单价是“每百克1.9元”,而购物小票上单价却是2.36元。也就是说,超市方面以低价标注,结帐是却以高价计算,不知不觉中就让消费者多付了钱。记者看到,这张购物小票打印地密密麻麻,如果不是认真查看,根本不会发现里面的数字差异。“这简直就是一种欺诈”,王女士直言有一种被欺骗的感受,同时也质疑“这种现象到底持续了多长时间,有多少消费者因此当了冤大头?”。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的于昕晖律师,他表示,超市的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消费者可向物价等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同时可根据《消法》的有关惩戒欺诈行为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类似这种“阴阳价格”的现象在一些超市屡有发生,本网也曾经予以报道,其中不乏一些超市以低价诱骗交易,而以高价“算计”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即使排除这种主观故意,也说明超市在管理方面存在“脱节”、信息滞后等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物价部门及经营者的重视,采取相关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一超市“标低售高”被罚30万。6月7日,杭州市物价局通报了杭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价格欺诈案件。杭州市物价局价格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杭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330ML柠檬味雪碧时,明码标价为2元/瓶,实际结算价格为2.1元/瓶。杭州市物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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