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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超市收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gaopan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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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圆桌议题】

  一筒售价10元左右的薯片,至少3元被超市拿走,占总利润的六成。进场费、促销员管理费、节庆费、年终返点、促销费、堆头费、理货员红包……超市等卖场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近日,《人民日报》也将目光投向超市乱收进场费,随即各地媒体纷纷对所在地超市收取进场费等展开调查。

  商家征收高额进场费是否合理再度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期法律圆桌特邀相关法学专家、反垄断人士、商务部门、供货商,对超市收取进场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主持人】 余桂华 方维芳

  【本期嘉宾】

  刘一信(化名)

  供货商

  夏秀渊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克

  江西省商贸厅商贸服务管理处处长

  徐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进场费是如何形成的?超市利用优势地位收取进场费,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对零供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有何影响?

  收进场费是被扭曲的市场行为?

  刘一信:据我所知,一些大的卖场都是这么做的,特别是国外一些大的零售业巨头,在中国采取的基本上都是这种通过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占压货款的方式,赚取利润,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超市利用优势地位的形成也源于零售企业的这种运营模式使然。据业内公布的一份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零售100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0%,市场呈严重分散状态,这种模式肯定不利于将来中国零售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整合。与此同时,这种模式实无形中提高了产品的价格,因为商家不可能亏本做生意,卖场所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嫁给普通的消费者,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内的一些商品漂洋过海以后反而更便宜,因为在国外没有进场费一说。

  徐静: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国际上的零售业巨头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也带来了一套它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模式,也就是目前卖场普遍所采用的收进场费这一模式。由于当时中国国内零售业在反垄断、限制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法律法规方面不健全。再加上当时外资零售企业在国内还能享受很多税收和地方的优惠,他们便带着这种零售模式开始国内迅速扩张。因为低成本、低风险,这使得中国本土零售企业很快就进行效彷,久而久之,这种模式便逐步形成了中国商业的主流。

  从长远来看,这不符合零售业正常的发展方向。尽管以进场费为主的商业模式仍然有着一些盈利空间,但这一做法不仅推高了物价,也造成企业自身效率和收益低下,是一个高成本、低效率的经营模式。

  夏秀渊:超市这种经营形式是从国外引进,但仅是形式而没实质。西方国家的大型超市是不收进场费的,他们有自己的采购网络,赚取正常的差价。而在中国这种大环境下,有供货商上门推销,对超市来说更轻松,利润也更丰厚,这是一种扭曲的市场关系,而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进场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制造业比较发达,而零售业却相对滞后,使得供货商有求于大型零售商。相关法规明细条文的缺失等因素也促使进场费的收取屡禁不止。

  超市满足于收取进场费,不会去思考如何改善管理,会造成我国大多数零售商经营功能的严重衰退。现在不少零售商放弃了自我商品采购并通过提高商品周转而获利的基本经营方式,而且多数卖场的销售也基本委托给了厂家的促销员。这也造成了当前国内零售业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经营创新和业态革新极为。与此同时,过重的进场费对中小企业的危害更大,不少中小企业不堪重负。超市收取进场费扰乱了市场机制,妨碍了竞争,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进场费是商场和超市在市场交易中,向供货商收取的一种费用。进场费是否合法,一直是法律界和零售行业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你们怎么看?

  商家收进场费是否合法?

  刘一信:谈到这个问题,我们供货商都深有感触,可以用一个成语来概括叫不堪重负。比如新店开张费、老店翻新费、商场海报费、人员管理费、促销费、服务费、咨询费、配货费、进场费、条码费、违约费、商品存放超期仓储费、广告支持费、节庆费等二三十种。小一点的卖场,进场费要两三万元,大一点的卖场多的时候要上十万元,还要看卖的是什么品牌。一般大的卖场,二、三线品牌连进场的机会都没有。我们供货商都认为卖场收这样的费用肯定不合法,但是现在品牌竞争压力大,收取这样的费用又是业内普遍的做法,供货商没办法,除非不进卖场。

  徐静:个人觉得,我们首先要把这些名目繁多的费用进行分类。第一类是合理收费,收费是否涉及或者说占用了卖场的货架资源和人力资源,如新品上架费、促销费、商品存放超期仓储费等,因为这部分商品占据了商场或超市的货架资源和人力资源,供货商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一类是不合理收费,且这类收费占了进场费的大部分,如店庆费、咨询费等,还有的收费是假借各种名义收取,甚至采取账外暗中收取的方式。

  夏秀渊:我认为超市以各种名目收取进场费不合法。超市和供应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超市收取合同约定外的费用都是不合法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超市靠优势地位形成的垄断市场、滥用规制的行为,有违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扭曲的市场行为。

  李克:我认为超市为供应商提供了场地、宣传、促销等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同时,大型超市作为知名品牌,提供的服务中还包含了其品牌价值,这也是超市无形的资产。至于如何界定超市是否乱收费,则需要物价、工商等部门审核。

  有观点认为,超市收取陈列费、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对此,你们怎么看?收取进场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是商业贿赂还是垄断行为?

  刘一信:我们进入卖场是被迫交纳所谓的进场费,如果我们的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商业贿赂,那我们觉得挺冤的。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至于以商业贿赂的罪名来惩处我们这些受害者。

  徐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账外”、“暗中”是商业贿赂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既不公开,又不入账,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在账外收取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的商家和单位,如果情节轻微,可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就涉嫌刑事犯罪。

  夏秀渊:我认为不能算商业贿赂,而是一种垄断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板子最终是打在了供应商身上,对零售商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而供应商本身就是受害者。因此,我认为,超市收取进场费是依靠其优势地位形成的一种垄断行为,供应商要进入超市,没有其他办法只能交纳各种费用。超市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李克:超市收取的费用是明明白白地告诉供货商的,超市并没有强迫供应商交费,如果觉得这个超市的费用过高,供应商完全可以选择另外的超市。

  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零售商、供应商、政府部门各自需要做出怎么样的努力?目前,国外在杜绝收取进场费的问题上有何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根除进场费需完善法律法规

  刘一信:作为供货商,我觉得政府应该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能直接干预市场行为,而是为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剩下的事情就是由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来筛选质优价廉的商品,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加重中小企业的负担。

  徐静: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只是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分散在各个法律体系中,而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尽管《反垄断法》可以算得上比较系统一些的,但其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得比较模糊,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这也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

  当然,这还是其次的,关键是要执法到位,有人敢执法,敢于对违规违法行为说不,才能一定程度上抑制住垄断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在竞争中改进技术,推广先进技术,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夏秀渊:我认为,要根除进场费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制度入手,由国务院牵头,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有关进场费的法律条文严重缺失,适用的《反垄断法》过于笼统,甚至连执法单位都没有明确,因此不具备操作性。

  2006年,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出台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实际上是肯定了进场费可以收取,但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我认为,这其实是很荒唐的,老虎要吃羊,问羊是否同意,羊似乎没有别的选择。而北京、上海等地也曾出台了地方法规,与商务部的基调一致。而国外对超市收取进场费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禁止,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认定这是一种市场垄断,并通过《反垄断法》严加处罚。美国则是通过《反价格欺诈法》进行规定。因此,中国要根除进场费,必须要出台全国性的法律,只有源头明确了,各相关单位才能操作,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来源:新法制报 余桂华 方维芳)

N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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