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深圳铺王的中心城广场商铺,因为未办理产权分割分证登记而引发销售矛盾。昨日该项目负责人刘伟宏主动向媒体报料进行新闻发布,诉说矛盾原因,并在3分钟内即签字退款。据初步统计,当日退还买家共计3000余万,涉及的近4亿款项基本退完。
昨日在怡景中心城铺王发售新闻发布会现场,有10余买家前来讨说法。据买家朱女士反映,她于2010年12月通过公开销售方式购买了位于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城广场的商铺,并交纳了1325万余元全款。然而逾期4个月,她不仅未能接收所购买的商铺及其全部租金收入,亦无法按合同约定获退款及应付利息补偿。其他有相同遭遇的买家,由此质疑该铺王为诈骗销售。
“如果我是骗子,能退掉3个亿吗?!”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刘伟宏女士刚到现场,即公开询问财务、银行等部门人员,证实其已经退还了相关买家商铺款等共计3亿余元。“那剩下的4000万怎么办?我们的铺款怎么办?”现场买家朱女士首先提出了她已经缴纳的1325万余元全款,希望刘伟宏能给予退还,并交纳2%的违约金。
“你现在坐过来,我马上给钱!”对于买家朱女士的诉求,刘伟宏在众多媒体记者前表态,并现场在相关合同书上签字并签名:同意按协议退款,退还本金和违约金2%,3天内退还不了,按双倍处罚。看到刘伟宏在开场不到10分钟即签字退了1300余万元款项,其他买家也纷纷要求退款,并获得了刘伟宏的签字认可。据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吴女士介绍,日下午共计退款3000余万,剩下的部分未退属于定金。因为并非所有的买家都要求退款,有望等到6月份,该项目办妥了相关产权登记,再来购买。
分割分证登记受阻铺王销售难产
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认为,怡景中心城铺王因未办理分割分证登记,属于违规流通销售。这也是众买家获悉此情况后,纷纷要求退款的原因。昨日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刘伟宏就此倒苦水:其2003年与弟弟开发投资了中心城项目,2007年为了更好的经营中心城,在境外招商引资,成立了各占50%的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现中心城的产权人,并将房产抵押给银行。
2010年股东双方协商后出售15000平方米铺位,计划所得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支付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款。未料股东方及银行方在其售铺后表示不同意,由此引发相关矛盾。刘伟宏表示,目前正在积极进行相关融资,争取早日归还相关银行贷款,释放出产权证,并进行分割分证登记手续后,正式正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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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 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声明 ?
关于近期“怡景中心城商场卖铺涉嫌诈骗”的事件,特向公众进行如下澄清:
一、关于怡景中心城股权问题
2002年我司(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10亿元开发了福田中心区CBD大型购物中心项目“中心城”,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包括停车场4万平方米),于2007年4月28日开业。2006年,保德信金融集团和我司洽谈合作,当时主要考虑到保德信属世界知名企业,与其合作能使我司更好与国际接轨,同时也为提升深圳零售商业的国际竞争力,2007年8月25日,美国保德信公司与我司达成合作,由香港律师团及中介为我们的合作交易,在外国专门成立巴巴多斯中心城有限公司、刘伟宏为董事长。美国保德信和我司各占50%的股权结构,该公司在深圳100%控股成立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保怡公司),该公司购买了中心城商业。现中心城商业评估价值40多亿,在深圳招商银行、香港招商银行、瑞士信贷银行贷款,以中心城物业和巴巴多斯中心城有限公司股权抵押,共贷款12亿。
二、售铺是为了中心城更好的经营
四年多来,双方委托的管理公司香港仲量联行,经营管理中心城水平需要提升。
由于很多设备平常维护不好,地下停车场经常瘫痪,间接造成中心区交通堵塞。影响了深圳中心区的形象。我司多次要求其更换陈旧设备,都被拒绝。无耐之下,为维护中心区的形象,平息了商家及顾客的意见,我司在几年来未分红的情况下,自行出资近200万改造了以上设备及工程。
诸如此类情况,我们向保德信洽谈回购50%股权一事,并很快达成了意向。股东双方约定了股权转让各项指示性交易条款(请见附件一),双方同意由保怡公司出售不超过20000平方米中心城铺位,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归还境内外贷款后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0年底第一次售铺。我司向银行书面申请。销铺方案、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境内外贷款银行都没有提出书面不同意意见,口头上都是同意的。
2010年底售铺时,美国保德信公司突然不同意售铺,之后三个月内我司和银行、股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司代收的投资者10%的购铺定金,合计约1个多亿。都已陆续退还。
2011年3月25日,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回复称(请见附件二):要求借款人必须自行筹集资金用于归还全部境内外贷款(即境外7100万美金+境内6.95亿人民币)后,才解除抵押可以自行售铺,随后我们股东双方向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洽谈,借过桥贷款之事。2010年6月瑞士信贷银行同意提供过桥资金重组还清境内外上述贷款,并于2011年6月签定了重组贷款的协议指示性条款(请见附件三),协议约定瑞士信贷银行发放过桥资金偿还招商银行境内外的贷款、前提要求保怡公司预售完成中心城商铺50%定金的指标,后发放境内外过桥贷款。多次谈判招商银行都是参加知道的。
为了满足瑞士信贷银行发放过桥资金的前提条件,必须先开始在深港等地全面启动预售宣传工作,股东双方于2011年10月14日召开启动售铺新闻发布会,并由我司委托三家中介机构(美联物业、中原地产、世华地产)进行售铺。但在售铺工作关键时刻,境外银行突然出尔反尔,又不同意卖铺。但我司已投放大量广告,中介公司也开始了大量工作,我司只能变通,与客户签定《委托物业买卖合同》(请见附件三)。
我司主动与购铺者、及交通银行共同签定了资金监管协议,所有款项全部存放于交通银行专户中,该房款只能用于归还招商银行及支付股东股权转让款,如果过了监管期将自动退回给客户。
《委托物业买卖合同》清楚说明,客户委托我司购买中心城商铺。我司和所有中介均声明,该商铺已抵押给银行,必须要银行同意,才能售卖;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2月30号不能办房产证,自动退款给投资者。由于未能发放房产证,监管帐号内3个多亿,已进行退还。2月14号前,剩余房款4000多万未退,主要原因是春节原因,同时有4个客户不要求退款,总金额500万,希望继续等待买铺。
关于新怡景中心城的《委托物业买卖合同》,相关律师给出的结论是:就本次交易行为来说,贵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去完成各项工作,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达成最终交易目的,本身就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条件,并且《委托物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示了的交易目的、交易细节,对于是否存在权利限制也已做了口头告知,全面、完整、真实的信息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把握合同风险。鉴于此,律师认为,贵公司的《委托物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本次物业买卖如果引起的争议的性质为一般合同纠纷,不存在合同欺诈。
在中心城商铺的销售过程中,我司认为招商银行一定会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我们售铺,回购股权,达到统一更好的经营。完全没有想到在约定的时间不能发放房产证,在我司在两次售铺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更谈不上诈骗。近期,有一个“投资者”去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报案,现经过调查答复:不够立案。
事实上,早在2011年12月底,我司已经在福田法院起诉(2011深福法行39、41号),我司要求撤销2007年8月25日由深圳市怡景中心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房产买卖协议。恢复给我司名下。如果胜诉,我司售铺行为将不再有任何障碍。对于之前给投资者带来的麻烦与不便,我司及刘伟宏董事长深表歉意。我司承诺:凡是之前前购买铺位的投资者到中心城来就餐、购物给予优惠,免费看电影,免费停车等优惠。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