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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温州某超市会员卡三天内遭盗刷一空

gaopan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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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超市会员卡三天内遭盗刷一空

  约定会员储值卡限办卡人本人使用,不料却遭他人盗刷一空,商家、消费者各有说法。近日,朱女士在温州某超市刷卡消费时,被告知她出示的会员储值卡余额为零。经超市方核对,朱女士出示的这张卡是别人办理的,而朱女士自己办的那张卡却被人于去年12月28日至30日分3次在三家外地门店使用,卡内的1876.10元余额被盗刷一空。

  “我有把各类消费卡放入随身包的习惯,而自己这张卡只在去年10月使用过一次。”朱女士怀疑就是在那次刷卡时,被收银人员 “掉包”了。超市方对此大喊冤枉,认为其猜测毫无证据,且他们在与朱女士签订的会员储值卡申购合约上早有约定,朱女士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储值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由朱女士承担一切损失。

  对此,朱女士认为,合约第一条明确约定会员储值卡仅限本人使用,即便不慎遗失,其他人也不可以使用这张卡刷卡消费。双方就此分歧争执不下,朱女士向温州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鹿城区消保委进行调解时指出,该超市会员储值卡采用的是实名制,并在合约第一条就约定该卡仅限办卡人本人使用。但在日常经营中,超市方并未采取相关措施核实刷卡人身份。而在该合约其他条款中,有“消费者有义务保管好会员储值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挂失手续生效前的经济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等免除超市赔偿义务、限制消费者索赔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但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责任限制格式条款的存在。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因此,超市方理应对朱女士此次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超市方致歉,并进行补偿。

  超市发行会员储值卡涉及广大消费者,为避免会员储值卡申购合约中不合理条款引发更多消费申诉,日前,鹿城区消保委对该超市发放劝喻函,劝喻该超市在修订合约时以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月14日,该超市总部答复,将仔细斟酌合约各条款,尽快修改不合理条款。
  (来源:市场导报 记者:于倩 通讯员:金勇)

tgrdutruirtsusrtya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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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不用会员卡的,我们是高级客户,不用会员卡,我们购物的折扣比会员还低,那还用什么会员呢,会员卡只有顾客才用,我们购物不用排队的,

tgrdutruirtsusrtya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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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客户就是重要人物。贵宾,

N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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