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纳雍县市民张某在雍熙镇新街某超市买了一包大头菜,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随后向超市退赔。但是,超市态度恶劣,拒绝退赔。张某向纳雍县消协投诉。
纳雍消协对张某购买的“味特牌香辣大头菜”的生产日期进行核对后发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价值1.50元,为过期食品。消协工作人员要求超市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这起消费纠纷进行现场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是超市当场向消费者道歉;二是超市给予张先生购买食品价款1.50元的10倍,即15元的赔偿;三是超市赔偿消费者往返龙场镇车旅费、生活费等185元。
目前,纳雍县工商部门已对该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记者 张仕杰 潘红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