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一中院联合其辖区基层法院公布了几起典型的消费侵权案例,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以指导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9月8日,陈景在江北某大型超市选购挂钩时,看中了某品牌的家用挂钩,“我是看到那个挂钩外包装上标有"广东省著名商标"才购买的”,法庭上陈景如是陈述。后来,陈景回家一查,才知道原来该品牌的挂钩根本不属于著名商标范围内的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作为挂钩的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其销售商品的义务,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超市退换陈景9.8元货款并赔偿9.8元。
2010年6月28日,潘小姐入住被告重庆某酒店。次日凌晨1点左右,潘小姐在卫生间洗完脚后,穿着被打湿的一次性纸拖鞋往外走时,不慎摔伤。
2010年10月9日,潘小姐在门诊复查时,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骨头缺血性坏死。于是起诉酒店索赔33万余元。
法院勘验现场查实,潘小姐摔跤处的卫生间和卧室之间有一个2.5cm的门槛。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2.5cm的门槛,存在安全隐患。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酒店赔偿潘小姐各项损失96000余元。
“我们的水晶能祛邪避祸,治疗多种疾病……”2010年7月28日,年过五旬的李华路过渝北某饰品店时,店里销售员的招徕吸引了她。
平时身体有些虚弱的李华当时花了1700多元买了一条水晶手链。但回家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根本没有商家所说的功效。她将饰品店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饰品店退还李华1700余元价款,并赔偿等额价款。
(来源:重庆时报 记者 孙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