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3月1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一铺二卖”的商铺买卖纠纷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3月10日,王丽(化名)与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安康市白天鹅广场地下负一层的四间商铺。 2008年1月15日,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此四间商铺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江峰(化名)。2010年6月30日江峰又将此四间商铺租赁给林梅(化名),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租金4.8万/年,租赁期限为三年。2010年9月13日,原告江峰诉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010年12月,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遂判决由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峰购买商铺款55万元,原告江峰将四间商铺返还给王丽。原告江峰不服提出上诉,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丽于2011年7月向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梅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不搬出商铺,且态度强硬。
为妥善处理此案,该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预案,并邀请了区委政法委、区人大法工委、区检察院有关领导现场监督。在执行中,对林梅强制带离现场进行说服教育,对商铺内的物品妥善转移,将四间商铺返还给王丽,案件至此顺利执结,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