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后,市民李先生到停车场开车,却发现车内一部价值数万元的照相机和镜头丢失,交涉无果,李先生将超市告上法院。近日,雁塔区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合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去年3月25日下午4时,李先生到南郊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把车停在超市门口的停车场。购物后,他发现车内价值2.7万元的一部佳能相机及两个镜头丢失。随后,他找到超市工作人员,并在超市配合下查看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是一小偷所为。对于此事,超市方表示,停车场已委托上海一管理公司管理,认为财物被盗与超市无关。李先生报案,在公安机关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方与某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停车场的管理与收费均由管理公司负责,所以本案事实上是李先生与该管理公司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故本案的被告不应是该超市。近日,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华商报讯 记者:宁军 通讯员:刘霁月 苟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