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集团今日发布声明,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5月9日作出裁决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已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按照《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份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加多宝集团称,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盛情,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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