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经漳州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嫌犯庄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间,庄某在芗城区建元南路一服装店内,利用该店的POS机,接受颜某、吴某、汪某等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套取人民币达131万元。
庄某按比例收取手续费,共计获利约1.2万元。发卡银行发现后报案。
2011年3月28日,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庄某向法院缴纳了罚金5万元。 (来源:海峡导报 记者:张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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