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7日至今,做装潢工的张师傅(化名)都很苦闷。上月的27日,张师傅在江苏省淮安市解放东路乐天玛特超市买了一板7.9元的电池,但因忘记付款被保安抓了“现行”,被对方索要商品价值100倍的罚金。
张师傅有口难辩,无奈之下从口袋里掏出了所有的钱——150元的“罚款”才算了事。事情过去已经整整10天了,张师傅的心里却总是不舒服,“发生这件事情后,同事看我的眼光都有些怪异。”
面对张师傅的质疑,超市也是有苦难言。“监控录像里显示,消费者确实没付钱就走出了大门,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
男子称买了东西找不到收银台
据张师傅介绍,他并不是淮安人,而是来自苏北农村,以帮人做装潢营生。今年的5月份,张师傅跟包工头来到了淮安市做工,这也是他第一次来到这座城市。5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他完成了手头的工作后,一个人到街上闲逛。经过位于解放东路的乐天玛特超市时,他突然想到自己的收录机没有电池了,于是走进了购物广场。
“超市一共有三层,我进去绕了半天才找到卖电池的地方,拿了一板价值7.9元的电池后,我准备去结账,竟然没在寻找收银台的过程中,张师傅渐渐走出了出口。
被怀疑为小偷,交了150元才走人
这一景象被保安看到后,将张师傅带到了保安室。在保安室,张师傅多次解释,自己第一次来超市,并不熟悉这里的布局设置,找不到收银台才差点把电池带出超市,并不是小偷。
采访中,张师傅称,保安要他以100倍的价格赔付,也就是要交790元的罚金。为了避免麻烦,张师傅只好从身上掏钱。但找了半天,只凑出了150元交给超市。
“不是小偷却被当作小偷,还被罚了150元,真是越想越窝囊。”张师傅告诉记者,在寻找收银台的过程中,电池一直被他拿在手里,“如果是小偷,有这么明目张胆的小偷吗?”
超市:经协调,退还150元
随后,记者联系到淮安市解放东路乐天玛特超市,面对张师傅反映的情况,超市也觉得十分委屈。
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这件事情已经移交到当地派出所了。“购物都有结账的义务,而且我们卖场内,穿红马甲、绿马甲的人都在,随便问一个都能问到收银台在哪儿,而且在卖电池附近就有一处收银台。”
对于是否存在“偷一罚百”处罚标准,该工作人员表示绝对没有这种说法,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同时,工作人员解释,一旦遇到偷窃的行为,“一种情况是打110报警,第二种情况私下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保安办公室沟通约半小时左右,有录像录音证明,是自愿和解处理的。”
15日下午,记者了解到,经过协商后,超市已经将150元退还给张师傅。
>>>律师说法
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
那么,超市究竟有没有处罚权呢?遇到消费者的偷窃行为,超市应如何应对?如遇商家罚款、搜查身体和物品,消费者又应如何维权?对此,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胡志丹律师进行解答:
1.超市没有处罚权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赋予超市罚款的权力。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行政机关,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实施处罚。同时,该法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超市等商家没有权利自定“偷一罚十”甚至“偷一罚百”等处罚项目。
2.超市没有认定权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要由国家专门机关来认定,超市直接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这就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权。因此,超市等商家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确认为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定夺。如果允许超市等商家不依正常程序擅自对有偷窃嫌疑人进行处罚,则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权。
3.超市应如何应对偷窃行为?
并不是说商家对消费者的偷窃行为就毫无办法,商场完全可以依法治盗,法律也同样会保护商场的合法权益。商家发现偷窃者,合法的做法应当是将偷窃者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被偷物品,商家可以要求偷窃者返还原物。如果由于偷窃行为给商家造成其他直接损失的,商家有权要求或提起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要求偷窃者予以赔偿。
4.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家罚款、搜查身体和物品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索要罚款收据等,脱身后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退还罚款,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商家有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行为的,可到司法机关控告。
(来源:金陵晚报 记者 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