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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女子利用33台POS机刷卡套现6亿多元

宝获利商用设备(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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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柴某(女)、谭某(男)成立以谭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漳州市某建材公司,该公司并无经营实体。2008年11月,俩人向工行漳州龙文
支行申领一个特约商户业务的POS机。随后,柴某以自己和亲戚、朋友及漳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18家无实体经营的公司、商
行、加工场,共向漳州市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申办了18个POS机特约商户业务,并借用其他两家公司各一台POS机。此外,他们还向他人租赁12台POS
机,全部用于自己及转租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57万多元。

  2010年6月,该非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柴某在所注册的无经营实体的公司、商行、加工场所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
656021208.86
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至案发的两年多的时间内,刷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在此期间,谭某受雇于柴某,为其提供具体帮
助,并租用厦门思明区湖明路某房间作套现、出租的窝点。



  2010年6月29日 ,柴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0年9月9日,谭某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出租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拟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
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人民币61210348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谭某明知柴某从事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活动,仍提供帮
助,与被告人柴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系从犯,被从轻、减轻处罚。柴某经公安机关
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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