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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救命钱”被征个税不是误读!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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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命钱”被征个税不是误读

  
杨丹

  2013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答复:“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引发了普通民众、税务专家、社保专家的热议——民众纷纷吐槽“救命钱也须纳税”,社保专家提出“大病医疗保险不是大额医疗保险,也不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而税务专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朱俊生教授则忙着释疑“大病医疗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系部分网友误读”。

  误读?

  我等网友智商不高,误读的确存在可能。

  然而,朱俊生教授称:“这个大病保险应该不是北京市的基本医保之外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向10多元钱征税没有必要。”

  没有必要?

  税务局可不这样认为!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就认定:“武汉市每人每月7元的大额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到底是什么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帮助职工、退休人员减轻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该办法对大额医疗保险的定性是“补充医疗保险”而不是“基本医疗保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稽查局正是以此认定:补充保险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税前扣除范围,故应该征税。

  然而,大额医疗保险制定的依据是《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病种仅限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而定。从实质内容来看,大额医疗保险仍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是由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政府强制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补充医疗保险”。正是“社保专家”这种自相矛盾的定性,给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对“救命钱”征税的借口。

  二、对大额医疗保险费征收个税有违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扣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立法原意应指的是一个类别,而不是一个险种的名称。立法的原意是对纯收益征税,同时避免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商业保险形式避税导致不公平。20年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变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形式和内涵不断丰富。以武汉市为例,已经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又增加了“大额医疗保险”这个新险种。如果税务机关仍然死扣字眼,把条例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同于社会保障局命名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名称,从而将“大病医疗保险”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对民众的“救命钱”征收个税必然引起民众的强烈反感。

  三、大额医疗保险征收个税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大病医疗保险”征收个税的解释类似,武汉市地税稽查局以“大额医疗保险没有列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为理由在执法中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十分典型的“法未规定就征税”的执法原则,显然违背“法无规定不征税”的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长期被行政机关(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篡夺的情况下,扩大纳税人义务,以“法无规定即征税”为原则“从严执法”,是一个长期的普遍现象。

  在这一现象的背后,是我国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差,对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群体征管不力,而工资薪金所得这种相对集中的收入比较“好管理”,于是自然地成了“税务机关从严执法的对象”。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两极分化现象的背后,不能不说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起到了负面作用。

  连每月7元的救命保险费也要征税,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恶税”。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

 

- 该帖于 2013/4/11 15:58:00 被修改过

N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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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民生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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