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司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
公司子公司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1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同意公
司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就上述议案
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成都
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5000 万人民币。子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是为支持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支持成都市崇尚百
货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且本次提供的子
公司业务发展前景良好。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直接和
间接持有上述两家公司 100%股权,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
益,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以下无正文)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子公
司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成都市崇尚百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刘鲁鱼
马敬仁
卢剑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