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金密集型的地产行业来来说,钱就是开发商的“命根子”,因为缺钱跑路的不在少数。近日,合肥市再次念紧开发商头上的“紧箍咒”,新修订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对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即卖房的,明确提出没收所得并处重罚。
无预售许可证卖房所得将没收
据了解,这次《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于5年到期的例行修订,但是相比2008年版本来说,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其中最受关注的变相提前卖房行为将被重罚,在以前,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先搞个认筹验资活动,或者是预存多少抵多少折扣的优惠,这类在合肥市楼盘中并不少见。
根据《办法》规定,以后这样的情况都不允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变相预售。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监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预售房屋
此前,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针对市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来说就是新建商品房。
新办法范围明显扩大,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仓储及可预售的地下空间等房屋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这些房子在竣工验收前销售预支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等预购房款必须全部纳入监管。
另外《办法》也补充规定,若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可以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并凭监管部门出具的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手续。
监管资金拨付使用更为灵活
老办法中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收款除了5%的不可预见费用外,其他都有规定用途。这次修订后的办法更为灵活,将监管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收买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而重点监管资金除了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外,还加20%的不可预见费组成。这块资金由监管部门来核定是多少,拨付时需要材料比较详细。当预售人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仅需要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即可。
(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