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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肥包河区S1315号约239.08亩商业地块12月13日公开拍卖

绿光仙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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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合肥土地公告显示,包河区S1315号地块将于12月13日公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S1315号地块位于包河区重庆路以东、大连路以北地块,东至规划辽宁路,南至:大连路、西至:重庆路、北至:规划沈阳路,让面积239.08亩 、出让年限商业40年, 容积率≤3.0、绿地率≥20%、建筑密度≤50% 、地价260 (万元/亩) 、竞买保证金1.5亿元。

备注:(1)本次拍卖方式供应的宗地,如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报市土委会“取消供应”,或申请采取挂牌或现场竞价方式供应。

(2)具体拍卖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

1、S1315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竞买人或其控股母公司须具有综合性商业市场建设运营相关经验。其建成运营的综合性商业市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出具由包河区政府对上述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审核时,须对其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3、竞买人须承诺在土地成交后1年半内,引入1个商贸物流类企业集团总部和1个金融类企业集团总部入驻包河工业区,并承诺项目建成运营1年后亩均年税收不低于80万元。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供由包河区政府对该承诺书面审核的证明文件。

三、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于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11日到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领取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上午11:30。

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均以实际到账为准。

四、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上午9:00。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五、 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S1315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自持地上建筑面积(不含写字楼等高层建筑)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5%,自持部分满5年方可对外销售。

竞得人须单独成立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经营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

5、竞得人须按规划部门和包河工业区要求的标准,出资建设沈阳路(重庆路至黑龙江路段),并出资设计和建设辽宁路(繁华大道至大连路段)。

6、竞得人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7、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8、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9、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0、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1、竞得人承诺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12、受让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建设及施工许可,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否则,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3、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来源:合肥365地产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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