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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赢家乐福拒开发票
鱼与飞鸟
上传于 2004-07-2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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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超市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
昨天从代理消费者起诉“家乐福发票案”的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获悉,该案已经由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公司为其超过一个月的购物小票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该予以支持。据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过去一直是北京各大超市的通用做法,李长城起诉家乐福案的胜诉,应该说宣布了这一“行规”的不合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到10月期间,消费者李长城在家乐福公司处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物共计1335.26元,每次在收银台付款结账后他都收到家乐福公司开具的小票一张,李先生看到小票上除去记录消费者购物清单及价格外,小票下部还打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但是每次李先生想到开发票处开具发票时排队的顾客都很多,而他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等待,所以多数情况下都来不及开发票就离开。这次李先生拿着1300余元的购物小票到家乐福公司要求开具发票时,对方却以小票下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字样为由,拒绝为李先生开具发票。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家乐福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并且在该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一个期限的权利。家乐福公司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最终丰台法院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李长城出具1335.26元的商品销售发票。
昨天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既是该案原告又是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长城先生。李律师说,按照我国消法规定,开具发票应该是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商家无理由为了使自己方便就用单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事实上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时,商家有义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当即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现在是商家为了减少收款时间,另外给消费者规定在商家指定的地点去排队开具发票,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增加了消费者的人工成本,如果商家再规定死开具发票的时间显然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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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5)
老刀手:
( 2013-10-02 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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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SAMLIU:
( 2013-10-01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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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elion:
( 2011-04-12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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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xibin:
谢谢分享 ( 2010-02-26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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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飞鸟:
解放日报关于超市大卖场的舆论监督报道,引起了供应商的巨大反响。有供应商反映:不少超市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商品损耗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这些超市的通常做法是把损耗统统转嫁到供应商头上,强制退货并在应付款中强行抵扣。 损耗如何产生? 造成商品损耗的原因有很多,除了个别供应商钻验货空子以次充好、一些消费者“顺手牵羊”外,超市内部管理疏漏是商品损耗的主要原因:比如由于仓库管理混乱,大量食品超过保质期;进出货物时野蛮装卸,商品破损严重;冷冻设备故障,造成生鲜商品变质;还比如由于员工责任心不强,有的把商品条码标签贴错,有的在商品促销结束后未恢复原价,有的不及时检查商品有效期等,都会造成损耗;更有个别超市员工监守自盗,或个别收银员遇到熟客时,故意漏扫部分商品或私自键入较低价格抵充等,也会造成商品损耗;还有的超市,管理人员随心所欲,今天店长来“翻排面”(重新布局商品货架),明天总监又把“排面”推倒重来,结果商品折腾来折腾去,损耗也在增大…… 控制超市损耗,管理是关键。沃尔玛的“教条”中就有“损耗是零售业的大敌”。为控制损耗,沃尔玛推行与员工们共享公司因减少损耗而获得的赢利,从而使沃尔玛的损耗只是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半,仅1%左右。据调查,目前本市超市业的损耗率约在2%-4%,一些文具、小家电、生鲜食品的损耗还远不止这些。 供应商转嫁损耗 法律界人士认为,“损耗统统由供应商买单”,是那种虽然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而超市仗着垄断优势,强迫供应商点头的“霸王”行为。既然合同中没有,按理说供应商可以断然说“不”,但可怜又可恨的是,大多数供应商选择的是向广大消费者转嫁损耗的道路。 消费者才是真正的买单人。在采访中,不少供应商向记者坦白,为了转嫁损失,他们只有两条路走,要么涨价,要么以次充好,最后受损的当然是消费者。许多消费者总以为超市头上笼罩着“天天低价”的光环,但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一些超市中的商品价格,早已超过了专卖店,甚至大百货店。 该下猛药管理了 由于我国连续多年商品供大于求,因此在供应商与超市的博弈中,后者明显处于强势地位。有专家建议,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契约关系应该由有关部门通过“格式合同”加以规范,并进行备案,对于任意违背“格式合同”约定的,应加大处罚力度。 其实发达国家早已经历过这样的过程。1936年,美国商业圈地风日盛,连锁超市店大欺厂,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后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成就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的出台,其中包括“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它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等等。对比发达国家的经验,专家认为,对超市行业明显的以强凌弱的行为,现在是到了该加强管理的时候了。因为制度不全,为失信者付代价的是守信者,是广大消费者。 ( 2004-07-26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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