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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供货商售后服务措施的规定

为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维护供销双方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售后服务措施及要求

总则:本商场所有供货商须对在本商场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三包”。

1、自营供货商签订五金电器、钟表鞋类、燃气灶具、压力锅等涉及售后保修商品的供货合同时,业务员需与其签订<供货商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在商品进场销售前交商品所在楼面一份备案;专柜供货商终止合同时,由所在楼层与其签订<供货商售后服务承诺书>。

2、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消毒柜、抽烟机、煤气灶、热水器等商品一律要求上门服务

3、一般情况下,要求供货商在七天内处理好质量投诉问题。特殊情况(如经销进口小电器的外地供货商)处理投诉期限不超过十五天。

4、保修期的规定:凡是国家“三包”产品目录上商品,保修期按规定执行(厂家规定可高于此规定)。“三包”目录外商品,一般为一年,最少不低于三个月。

5、对顾客在商品售后中遇到的问题,供货商需配合商场及时解决处理。

6、对于供货商就质量问题的确认与本公司不一致时,由品质管理分部负责协调。

 

二、关于售后服务保证金

1、当自营供货商与本商场终止合作关系时,自营业务分部业务员应立即通知财务停付货款并与供货商签订<售后服务协议书>(由统配中心经理审核);对于终止合同的专柜,专柜业务分部业务员立即通知财务停付货款,楼层管理人员与专柜签订<售后服务协议书>(由商场主管总经理审核)。供货商凭<售后服务协议书>到财务结款。

2、保证金款额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平均月销售额的10%

2)销售商品最高单价的5倍

3)在销时返修率的高低

4)保修点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3.保修商品售后服务保证金最低限额为:

1))电器类:壹万元;

2)五金类:伍仟元;

3)钟表类:伍仟元;

4)鞋类:贰仟元;

5)压力锅:贰仟元;

6)燃气灶具:伍仟元;

7)贵重珠宝、金饰品:贰万元;

8)化妆品:叁仟元;

9)其它商品(日用工业品、纺织品等):壹仟元。

4、保证金预留时间:

保证金预留时间为商品撤柜之日至商品保修期止,其中化妆品、日用工业品、纺织品等商品保证金预留时间为商品撤柜之日起一年。

5、其它:

1)协议书生效日期内,因供货商不能履行承诺,未及时处理顾客的质量投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2)售后服务协议书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将复印件交财务部结算中心备存。保证金到期时,由商场总经理审定签字后,财务退回余款。

3)若购进商品无法预留保证金的,终止业务后供方或厂方不能承担售后保修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场各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当月业绩报告书扣10分,并按预留保证金的1/10罚款。

1、自营业务分部业务员、楼层、专柜业务分部未按规定通知财务停付货款,或未与供货商签订<售后服务协议书>;

2、财务人员对终止合同、已停付货款的供货商未按规定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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