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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前员工被拘案件”的启示

华为“前员工被拘案件”的启示

原文是应太平洋电脑网邀请,就华为员工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一案发表评论。
 
  近日,华为前员工被拘捕案甚嚣尘上,我们特请了陈军律师谈谈公司与就业人员如何重视这一方面的内容:原华为的三员工因涉嫌窃取华为的商业秘密而被逮捕的新闻备受IT界关注。因案件仍在侦查中,案件的事实我们无法得知。但是,华为案能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条件:
A、不为公众知悉。
“知悉”是指实质性的掌握了商业秘密,而不是略知一二。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公开出版物上向公众披露了,就不成商业秘密,而成为公共信息了。
B、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C、采取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包括: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划分密级、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
  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员工不得使用、泄露所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二、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包括:聘任其它企业的离职员工、与离职员工进行技术、经营合作、与离职员工共同成立公司等。
企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聘任竞争对手的离职员工在业界是常有的事,作为企业应当注意什么呢?
企业应当对所招聘的员工进行入职调查,以查明该员工是否与原企业签订有保密合同或竞业限制合同,以避免被动的涉及到原企业与其离职员工关于商业秘密的纠纷中。
企业在与离职员工进行技术、经营合作、共同成立公司或收购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保证书,保证其技术或经营信息所涉及到的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为其个人所有。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规定以后,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但可以减少风险及在将来诉讼中处于举证有利的地位。

三、竞业限制合同:劳动权与商业秘密权的两权相害
随着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企业重视,加上员工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处任职使企业的商业秘密面临被泄露的危险,不少大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其竞争的行业,这比保密合同更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但是,这就存在了员工的劳动权与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相冲突的问题。
一方面是员工的劳动权。公民有权从事劳动是宪法赋予的、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员工是依靠自身的知识、专业技能获得劳动报酬,隔行如隔山,竞业限制必然侵犯到员工的就业权、生存权。
一方面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权。要形成商业秘密,企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会造成企业无人愿意进行技术等方面的投入,防碍技术进步和经济秩序。
  除非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否则两权相害取其重,员工的劳动权大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公司无权限制员工的去向。
  如果新浪网一网友所提供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员工承诺书》为真实的话,该承诺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因为没有对离职员工的补偿,为无效条款。当然离职员工承诺保密是合法有效的,这与竞业限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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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华为采取报案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
有人质疑华为采取报案的处理方式不妥当,有滥用权利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多企业来说,员工(包括离职员工)盗窃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大、有犯罪嫌疑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商业秘密存在难以取证的问题,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可以避免耽误侦查时机,另外,在刑事上取得了证据,为将来可能的民事诉讼中奠定基础。

五、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在目前,我国的企业对于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是过于薄弱。例如,有的公司规模较小,认为生存是第一要素,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什么兴趣;有的公司认为企业人员流动太大,如果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会使员工觉的不自由,束缚了人才的发挥;有的公司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或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力,没有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未进行保护,致使技术外流。国际大公司的成长经历来看,企业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战略措施来抓,将永远不会处于业界的前列,甚至随时面临被侵权或被诉讼的危险。并且随着中国加入世贸,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的加大,企业面临被控侵权或被起诉的危险越来越大。
此案件目前尚未有定夺,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日后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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